市场监管总局:投诉信息公示应当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
澎湃新闻 2023-10-21 09:37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规则》要求,投诉信息公示,应当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谁处理、谁公示”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规则》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依法受理并完成办理的投诉。

其中,消费者投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且在全国12315平台明确选择反映平台内经营者问题的,一并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名称。被投诉人系依法不需要办理或者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公示其店铺(含网店、直播间等)名称、经营者姓氏及实际经营地址。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可以一并予以公示。

《规则》指出,存在投诉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投诉人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投诉人曾因敲诈勒索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被投诉人提供材料,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公示情形。

《规则》表示,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对特定或者不特定区域、行业、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牌、问题等维度的重点公示、分级分类公示;积极探索与放心消费创建、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拓展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媒体、社区、商圈等线上线下的公示渠道。(记者 段彦超)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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