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室外作业中暑死于热射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应赔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7-11 17:48

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高温,从事露天或高温作业人员更是面临着高温“烤”验。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患上热射病甚至死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或其家属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7月1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浙江绍兴诸暨市法院日前公布了两个相关的维权案例。

在一起案例中,楼某在外作业,突感身体严重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楼某死亡原因为热射病。

因楼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楼某的亲属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保险赔偿金100万元。

但保险公司辩称,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楼某患热射病属于疾病范畴,并不构成意外伤害,不应赔偿。

那么热射病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呢?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某因中暑死亡,导致其死亡并非其自身带有疾病,中暑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气温过高,从而导致自身的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归根结底是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外来性的特征。楼某在室外干活时发生中暑,属于突发性事故,且中暑的发生非其本意,据此认定楼某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最后,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0余万元。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涉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此案并无证据证明楼某中暑身故系因其自身疾病和高温工作环境共同导致,故可以认定楼某中暑完全系由高温等外部因素引起,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也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所期待的保险利益相一致,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的射幸范围。

在另一起案例中,邱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商场保洁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7月的一日,邱某在早上7点30分开始卫生间保洁工作后没多久突然晕倒,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诊断为热射病。邱某的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

但公司辩称,邱某工作地点属于室内作业,不属于高温环境,且事发时气温并不高。邱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公司无关。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正处于夏季高温期间,邱某工作与住宿均在公司,其从上午7点30分开始卫生间保洁工作,工作环境高温湿热,而商场空调在9点才开启,邱某长时间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这与邱某死于热射病具有因果关系,邱某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患热射病导致死亡,据此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于劳务提供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法院会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劳务活动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审查认定。

法院表示,此案家属虽最终获得赔偿,但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为避免悲剧重演,劳动者要充分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拖、忍、熬,避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风险。同时,用人单位更应当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为员工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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