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培训暗藏安全风险该如何预防?法官对家长和培训机构分别提五条建议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5-19 22:19

为帮助家长明晰法律责任,防范安全风险,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意识与能力,5月19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从刑事和民事案件两种视角入手,综合分析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家庭和培训机构分别提出五条建议。

《白皮书》指出,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其中在民事案件中,体育类机构风险高,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存在过错情况凸显,受伤情况多为骨折,近三成伤情构成伤残;在刑事案件中,以性侵害犯罪为主,均为熟人作案,低龄学生受害比例较高。有棋社教师因猥亵13岁男童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并被终身禁业。

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民事侵权案有六大特点 体育类机构风险高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自2013年底开始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侵权案件,其中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2013年至2022年十年期间受理此类案件共计50件,占涉未成年人日常学习、培训期间侵权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5%。2023年第一季度,受理此类案件共计4件,占同期涉未成年人日常学习、培训期间侵权案件总数的40%。

校外培训期间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案件呈现六个特点。第一,体育类培训机构风险较高。校外培训机构的种类可分为体育类、艺术类、文化类、早教班和托管班等。其中未成年人在体育类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最多,共计25件,占比46%。艺术类培训机构次之,为13件,占比24%。托管班、文化类、早教班占比较少,分别为15%、9%和6%。体育运动较其他类型的培训来说,存在更高的危险性。部分家长没有为孩子选择适合其身心发育状况的培训项目,导致孩子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更加容易受到人身伤害。此类案件发生较多的场所包括滑冰场、羽毛球馆、舞蹈室、散打场馆、跆拳道馆、体能馆、橄榄球场、空翻训练馆以及游泳馆等。

第二,危险集中发生在教学过程中。样本案件中,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共计38件,占比最大,为70.4%。发生在下课后的案件为7件,发生在户外活动期间、课间休息期间、上课前的案件各为3件。可见,在培训机构接受训练的过程中未成年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更大。

第三,被侵权人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龄阶段集中在小学,男生占比较大。在校外培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中,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38人,占比70.4%,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16人,占比29.6%。从学龄分布来看,小学生有37人,占比最高,达68.5%,学龄前儿童10人,初中生5人,高中生2人。性别方面,男生在校外培训机构遭受伤害的共计38人,女生为16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风险预判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更容易遭受到外界的侵害,加之未成年人在小学阶段参加校外培训的情况显著增多,导致小学生成为在校外培训期间受伤的主要受害者。男生更加活泼好动的性格特点导致其更容易在培训过程中受到伤害。

第四,近一半案件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主观方面基本均为过失。样本案件中,26件案件存在第三人侵权,占比48%。其中20件案件中的侵权人为同学,占比77%,5件案件为陌生人,1件案件为老师。仅2件案件侵权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余案件均为过失。未成年人缺乏规则意识或风险预判能力,侵权者常无主观恶意,多为玩闹、运动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伤害。

第五,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存在过错情况凸显。样本案件中,有35%的案件被侵权人需自担部分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10件案件,被侵权人的监护人存在过错的7件案件,自甘风险的2件案件。被侵权人作为受害方虽然遭受身心伤害,但因自身或其监护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或适用了自甘风险的原则,仍需自担部分损失。

第六,受伤情况多为骨折,近三成伤情构成伤残。未成年人遭受的身体伤害多为骨折,占比56%,还有牙齿受伤、面部烫伤、眼睛受伤等伤害。26%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构成伤残,其中11件案件构成10级伤残,另有构成9级、7级以及1级伤残的案件各1件。可见,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程度比较严重。

在《白皮书》提到的典型案例中,一起案例有时就能体现上述多条特点。

未满8周岁的王某在训练跆拳道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后摔倒,导致左侧锁骨骨折。跆拳道馆的教练陪同王某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因为王某即将参加考级,受伤后20天,其父亲就让还绑着锁骨带的王某继续训练,不料在两个月后的训练中,王某左侧锁骨再次受伤。王某起诉跆拳道馆要求继续支付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事发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跆拳道馆应对其学习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跆拳道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王某第二次受伤过程中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王某在未拆锁骨带的情况下就继续训练,其监护人应自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跆拳道馆及王某(监护人)各自承担50%责任。

未成年人校外培训遭受侵害刑事案以性侵害犯罪为主 均为熟人作案

2015年至2023年第一季度期间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共计14件,占涉未成年人日常学习、培训期间刑事案件总数的36%。

首先,犯罪类型以性侵害犯罪为主。样本案件中,涉及案由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猥亵儿童罪10件,强奸罪、猥亵儿童数罪并罚罪2件,强制猥亵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机构遭受到性侵害的问题凸显。

其次,均为熟人作案,以培训机构教职人员为主。从犯罪人身份来看,12件案件的犯罪人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占比达86%,犯罪人为同学和机构保安的案件各1件。教职人员利用其对未成年人看护职责的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因存在隐蔽性,故存在多次猥亵、对多人猥亵的情况。

最后,低龄学生受害比例较高。在被害人学龄阶段方面,6件案件的被害人是小学生,4件案件为初中生,3件案件为高中生,1件案件为学龄前儿童。目前,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没有统一的性教育课程,未成年人的性防御意识普遍较低。低龄学生一旦遇到加持“教师”身份的犯罪人,则更易受到侵害。

在《白皮书》的一起典型案例中,13岁的男童李某在一家棋社跟随32岁的“名师”郎某上一对一小课,一次课间休息,郎某为李某戴上耳机,后打开手机里的淫秽视频,称“这是性教育课,以后老师会教的”。李某看到视频瞬间懵住并心生恐惧。郎某边看视频边开始伸手在李某身上的隐私部位抓摸,下课时还特意嘱咐李某“这是男人间的事情,回家不用告诉妈妈”,并把视频发给李某。次日,李某母亲无意中发现李某与郎某的聊天记录,经询问,李某说出实情。李某母亲随即报警。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郎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被判决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禁业)。

法官给家长提出五条建议合理考察机构与教职人员资质

基于课外培训暗藏的安全风险情况,少年法官对家长提出五条建议:树立正确教育理念,注重孩子身心健康;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做好安全教育;合理考察机构与教职人员资质,避免孩子遭受侵害;提高监护意识,筑牢第一道防线;加强道德教育与规则意识的培养,避免故意伤害事件发生。

法官建议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切勿盲目跟风,随意或者过度为孩子安排校外培训课程。一些家长急于求成,未能合理评估孩子的身体状况,让孩子参加超出其身体负荷能力的培训项目,不仅会导致孩子身体遭受伤害,还可能会因未尽到监护职责而自担损失。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兴趣爱好、身体素质和学习经历等因素,选择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培训项目。

法官表示,参加体育训练有助于孩子增强体魄,但体育类的培训项目都具有一定的风险。统计数据显示,孩子不熟悉运动项目的规则,违规做动作或者不当使用器械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受伤的情况较为突出,且伤情均比较严重。建议家长在报班前详细了解体育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以及训练规则,并提醒孩子务必听从教练的指挥,按照规范要求练习动作和使用运动器械。

校外培训机构近年来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对学习的补充性需求。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教职人员素质却参差不齐,出现因教学行为不规范导致孩子训练不当,造成身体残疾的情况,更有甚者,聘用劣迹人员为教职人员,导致此类人员混入教培行业,利用其身份便利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自我防范能力较差的特点,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建议家长事先查询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结合机构的口碑选择证照齐全、资质好的正规校外培训机构;也可在机构网站或场所栏中查看其公布的教师姓名、照片、任课班次、教师资格证号等信息核实教师资质情况。

部分未成年人在下课后受伤,监护人因疏于照看存在监护缺失,应自担部分损失。因此,建议家长在具备陪同条件时,加强自主看护的意识,履行好监护职责,防止孩子在上课前、下课后等无教师看管时期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对于孩子在机构内遭受到性侵害的情况。首先,家长要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教育,提醒年幼的孩子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帮助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建议家长加强对孩子关爱,一旦发现孩子行为举止、情绪心理方面的异常,引导孩子客观描述事件经过,及时留存证据,尽快报警,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培养孩子长大成人,不仅要关注学习成绩、培养兴趣爱好,更应该注重孩子道德品质的培养。有些孩子未能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底线,在存在负面情绪或者心理压力时,可能会选择通过攻击他人的方式来发泄。建议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孩子的情感需求,帮助孩子缓解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增强抵御挫折的能力,预防化解可能出现的故意侵害行为。

少年法官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5条提示及建议 严格审查教职人员资质与品行

同时,少年法官也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五条提示及建议: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引导评估未成年学员的自身状况,充分告知训练风险;提高机构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安全隐患;指导合理使用训练器械,确保安全操作;严格审查教职人员资质与品行,提高师资水平。

校外培训机构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基本方针,以培训机构学习环境的平安稳定为目标,制定详尽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完善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理预案,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校外培训机构在接收学员之前,应引导学生及家长合理评估学生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训练项目;了解学生对该项目既往的学习经历与训练水平,建议家长为孩子选择适合其现阶段水平的课程等级。在开始训练之前,应与学生及家长进行充分的沟通,详细介绍训练的规范以及训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告知学生在训练中应严格遵守训练规范,听从教练的指挥。

安全事故不仅会在训练过程中发生,还会在课间、上下学前后等学生“失管”状态下发生。因此,校外培训机构不仅应关注在课上传授知识和技艺,还应加强对学生课间活动的监管,比如在卫生间、热水间、玩具娱乐区、户外活动场地等学生课间涉足频率较高的场所内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巡视,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对于年幼的孩子,应与家长在上下学接送期间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孩子始终有人监管,将安全风险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在体育类的校外培训项目中,一般都会使用比较专业的训练设备,这些设备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陌生的,又是新奇的。如果在训练前未能告知学生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使用时间和场所,则有可能出现学生将器械当成玩具玩耍等情况,导致一定的安全风险。对于学生在训练中必须要使用的器材或者自备的工具,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应作出明确的要求和细致的操作指导,确保学生使用的安全。

现实中存在培训机构数量众多但师资良莠不齐的现状,尤其是在教师的职业道德方面,轻则影响教学质量,重则危及学生人身安全。部分教职人员虽然持有相关教育教学资格证,但存在缺乏教学经验、违背教学规律揠苗助长等情况,在学习或者训练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部分教职人员劣迹斑斑,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部分培训机构为了提高声誉,争相聘任外教,却未对外籍教师的素质与水平进行严谨考核。在此,建议培训机构建立教职人员职业档案,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完善教职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确保在职人员均为有良好道德品行、教学资质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优质教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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