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当抓取短视频平台用户信息等数据被起诉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赔500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3-28 18:06

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28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科技公司大量不当抓取抖音平台文件及评论内容引发纠纷的案件,法院确认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该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的判决。据介绍,该案是北京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介绍,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微播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微播公司表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此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合议庭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基础上确定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微播公司对于包含涉案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内的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法律责任的确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构成了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对于微播公司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微播公司使用抖音平台整体短视频产生的经济价值区别独立于使用单一视频内容产生的经济价值。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网络用户为创作每个短视频付出的劳动成本,并不是短视频平台收集者付出的成本。对涉案短视频的集合给予整体保护,不影响单一短视频创作者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法院表示,涉案数据集合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涉案数据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

综上,法院认为,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锐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可责性。并且涉案视频数量多达50392个,用户信息数量多达15924个,影响范围广泛,依法应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在创锐公司拒不提交其掌握的计算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实施范围、刷宝App的用户数量、创锐公司的主观过错、刷宝App涉案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数量等因素,酌定创锐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数额合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实习生 刘华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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