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为何遭遇多次莫名解押?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指审核不严,酿“击鼓传花”式错误
扬子晚报 2022-11-16 09:30

近日,徐州的刘先生向扬子晚报记者反映了他的离奇遭遇。作为抵押物的两套房子,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素未谋面的第三人持伪造证件资料,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解押,更离奇的是涉事房产解押后再度抵押,再被非法解押,两套房子总计至少进行了3次虚假解押、再抵押。刘先生认为作为主管部门的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下文简称徐州市不动产中心)解押审核程序存在过错。

目前,徐州市不动产中心向刘先生发文,撤销针对他抵押登记之后的2次解押决定,但是目前中心系统只承认“最后一棒”的抵押权人对涉事房产享有抵押权。

抵押给自己的房子被陌生第三人解押了

今年2月、6月,胡某某、石某某找到刘先生,提出需要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在商定借款协议后,胡、石二人分别用位于徐州云龙区、泉山区的两套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分别向刘先生借款180万元、210万元。随后,两起借款中的当事人分别到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其中,借款180万元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50万元,借款210万元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300万元。两笔借款债务履行期限分别是今年的2月18日至4月18日,6月10日至12月10日。其间,第一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与刘先生商定了延期还款。

今年9月9日,刘先生接到了徐州市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电话,称两处被抵押的房产均遭遇了虚假解押,要求刘先生配合调查。刘先生这才得知,两处房屋的抵押权在2月24日、6月27日,被一名叫胡某的男子,持“委托公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资料,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解押手续。刘先生告诉工作人员,他并不认识胡某,也从未授权、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公证委托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等材料,用以进行办理解押手续,因此胡某持有的“公证委托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解押资料均系伪造。

徐州市不动产中心经过调查,认可了刘先生的说法,于9月14日,分别针对两套抵押房产之后出现的两次解押登记行为进行了撤销。

涉事房产遭遇多次非法解押,带出了多名受害人

刘先生找到徐州市不动产中心进行核实,被告知是一个他从未谋面的第三人,凭借伪造材料办理了解押,但对方拒绝透露办理解押过程细节,称虚假解押事件均在调查中,并已向警方报案。

本以为虚假解押被主管部门调查,刘先生能够继续恢复原先对两套房产的抵押权,然而,后续事件让刘先生大吃一惊。原来,两套房产不仅进行了虚假解押,还办理了再次抵押登记,其中,云龙区的这套房产在2月24日解押后,次日就抵押给曹某,在3月12日又被解押,3月21日抵押给王某。泉山区的这套房产于6月27日解押后,6月28日抵押给陈某。刘先生得知,多次针对该两套房产进行虚假解押的均是一名叫胡某的男子,“非法解押的办理机构,均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胡某曾在7月份试图再次在这里办理针对泉山区的这套房产的解押,这一次被工作人员拒绝了。”

刘先生多次到徐州市不动产中心交涉,被告知目前刘先生当时办理的抵押权登记记录被显示注销状态,也就是刘先生对两套房产的抵押权并不被承认。刘先生通过对“抵解抵”这一链条相关当事人逐个走访,了解到目前这一“击鼓传花”局面下,只有最后一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在徐州市不动产登记系统里显示为真实有效状态,即对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

律师观点: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11月11日,记者跟随刘先生到徐州市不动产中心了解情况。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先是告知刘先生对两套涉事房产的登记抵押信息显示是注销状态,刘先生要求打印相关记录,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并改口称无法查询到具体情况。记者随后来到了法制科、档案科,均被告知他们无法解答刘先生的疑问。记者随后找到了该中心负责人孙某某,被告知他们正在研究两起事件相关情况,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两笔借款本金就有390万元,借款人无力偿还,现在两套房产抵押权均不被承认,给我造成的损失太大了”,刘先生告诉记者,不仅是他,其后因房产被非法解押后再抵押,这一链条中的所有抵押权人都是受害者,蒙受了巨大损失。

14日上午,记者以办理人身份,到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云龙分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告知,办理解押手续,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携带身份证、抵押登记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书原件办理,如一方不能到场,需要持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相关证照原件办理,不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场,全部委托给第三人办理的情况。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授权代理人持有当事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时,是可以代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至于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能否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审查方面,不动产登记部门采取的审查方式是形式审查,并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实质性审查,但如果胡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并不齐全,或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明显系伪造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关可能存在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义务。

文/马志亚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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