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五周年 为互联网治理植入法治“芯片”
人民法院报 2022-10-14 14:33

2017年8月18日,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被写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大事记》,评为改革开放40年40个“第一”。

成立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积极推动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不断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职能作用,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为展示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窗口”。

互联网司法的“先行地”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敲响,9月28日,一场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庭审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八号法庭拉开序幕。与传统庭审不同的是,庭审现场既没有原告席也没有被告席,只有法官一人坐在屏幕前。屏幕中的当事人身处北京、广州,相隔2000多公里,通过“一根网线”视频参与庭审。

这样“隔空”开庭的场景,已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的工作日常。

杭州互联网法院充分融合人工智能、云存储、5G等信息技术,建设“双端同步、一网融合”的全生命周期司法平台,探索打造全流程在线的诉讼平台,实现起诉、调解、立案、举证、庭审、宣判等审理全流程在线化,让当事人“一次不用跑”就能完成整个诉讼流程。

2018年4月2日,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针对涉网案件当事人分布时域全球化、生活节奏碎片化等特征,该模式突破了时空界限,当事人可以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登录平台完成诉讼,大大便利了因身处异国、公务繁忙、身体不便等客观困难而无法同步到庭的群众。

“案件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坐在家里或者律所就能参加庭审。诉讼平台广泛植入了智能应用,当事人信息分秒可查,一键引入网上交易过程及表单数据证据,法律案例智能推送,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律师吴旭华感慨道。

为实现审判模式的转型升级,杭州互联网法院制定了在线庭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等全套诉讼规则,确立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在线司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等提供了实践样本,推动互联网司法从理念创新走向制度创新。

针对电子证据的可信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司法区块链与电子存证平台深度嵌合,实现电子证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支持网络作家上传作品、保存证据,有效预防和坚决惩治网络抄袭。

互联网治理的“探路人”

2019年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侵害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当庭判令被告瞿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批适用该法、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也是首例通过互联网审理的涉英烈保护案件。

2021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该案入选。“该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传承了爱国主义精神,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以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

5年来,除了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审结了“雷锋姓名案”“戍边英烈保护案”“地铁萌娃文化自信案”等一大批具有社会影响力和规则示范意义的涉网新类型案件,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弘扬正能量,使互联网司法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严惩搭建平台收集、贩卖个人信息行为,有效惩治相关黑灰产业链;支持网络平台关停“不规范直播”,明确主播在直播营业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审结“百万大V”隐瞒判决真相误导公众案,准确认定虚假信息传播、谣言扩散的侵权责任;化解多起涉社交平台、网络群组名誉侵权纠纷,引导广大网民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一个个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审判,明确网络行为规范边界,对网络环境下公民权益保护作出指引,成为互联网治理的探索者和实践者。

互联网规则的“试验田”

近年来,短视频因符合当下快节奏的文化消费需求,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问题屡见不鲜。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短视频模板案”,颇具典型性。

该案中,一名短视频模板创作人在某视频编辑软件上发布了其创作的一款短视频模板,用户只要上传照片,就可生成同款短视频。模板上传后不久,另一同类型视频编辑软件就上传了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后者的创意、视觉效果等,均与前者雷同。

作为涉案视频编辑软件的拥有者、运营者,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应予以保护,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该案判决明确了短视频模板作品认定、版权保护的司法标准。

“像这样涉及新类型产业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智能机器人直播案’‘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5G云游戏案’等,我们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探索完善平台经济、虚拟财产、数据产权、算法技术等治理规则,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激发数字经济活力。”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庭长沙丽说道。

杭州互联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企业产权、数据权利的司法保护,不断调整适应国家治理法治化需求的职责功能,坚持以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审理了大量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案件,加快输出裁判规则,明晰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司法保护路径,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坚持用‘互联网思维办理互联网案件’,不断通过个案裁判,回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问题,已成为民法学界研究完善互联网相关立法的窗口之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表示。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洪学军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杭州互联网法院将牢记改革创新使命,在技术应用、机制创新、规则创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形成互联网司法样本,为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维护网络安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杭互经验”。

文/余建华 张迪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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