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非法捕捞 湖北保康: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检察日报 2022-09-01 06:56

本来已经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取保候审,并可能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雷某不吸取教训,再次进行非法捕捞。经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月11日,雷某来到保康县清溪河流域黄堡镇雷家岭村河道,利用购买的电鱼机电得白鱼、黄刺膀共计192条。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雷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雷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捕获的均系当地常见的普通鱼种,且自愿认罪认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可雷某并未吸取教训,在相对不起诉决定还未作出、被取保候审期间,于7月15日再次来到雷家岭村河道,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白鱼、黄刺膀共计92条,被民警当场抓获。

7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从雷某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进行了社会危险性及起诉必要性评估,认为雷某虽不是以销售牟利为目的,渔获物价值小,犯罪情节轻微,但雷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心存侥幸,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从严惩处。随后,保康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雷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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