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11个控辩细节:从“是不是情侣”到“买没买冰箱”
成都商报 2022-08-24 13:24

■ 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劳荣枝、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劳荣枝进行了最后陈述。

■ 在二审过程中,劳荣枝多次推翻此前供述,力图将自己与早已伏法的法子英“区分”开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全程旁听三日庭审,并详细梳理了劳荣枝案二审控辩双方的各项辩论焦点。上诉是劳荣枝的法定权利,据实审判则是法官的责任。案件二审,将让本案事实更清晰,也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真相。被害人家属对记者表示,期待二审判决有一个公正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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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量刑是否过重”

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认为,法子英强奸、殴打劳荣枝,以当地雷某案威胁劳荣枝及其家人安全,劳荣枝长期被法子英身体和精神上双重控制,也是受害者之一,并非是他人口中的“杀人女魔头”。

劳荣枝承认她在法子英的胁迫下进行过绑架、抢劫的犯罪,但认为自己系从犯,她未杀人,未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在程序上多处不当,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予以改判。

江西省检察院则认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适当,应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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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变更还是增加”

劳荣枝辩护人在二审时提到,一审公诉机关在南昌案和温州案中,对劳荣枝只起诉了抢劫罪。但在一审判决书内,南昌中院增加了故意杀人罪,也没有让劳荣枝就增加罪名进行自我辩护,未重新开庭审理。

检方对此认为,一审法院并非增加罪名,而是变更罪名。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罪名,一审法院根据同一事实,先是征求了劳荣枝的律师以及检察院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又通过视频征求了劳荣枝的意见。一审判劳荣枝在南昌案和温州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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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法子英是否为情侣关系”

连续三日的二审庭审中,双方还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部分进行了辩论。

二审庭审中,劳荣枝否认与法子英是情侣关系。劳荣枝认为自己历任男友都很帅,而且喜欢有文化有学历的人,而法子英相貌丑陋,没有文化。不过,她也提到,1994年她和法子英相识,1995年年初才在一起,1995年11月办理停薪留职和法子英去了深圳,后来回到南昌,在南昌案发生前已与法子英分手。南昌案时,法子英想拉她下水,所以带她去了熊某家,南昌案后因为犯案,她一个女孩在外,对法子英产生了依赖的心理,但是她也恨法子英,“爱恨交加”只是她随便用的一个成语,不至于爱法子英。她期间想要逃离法子英,但是法子英会以她家人的安全相威胁。

检方则指出,劳荣枝的同学证言中提到,劳荣枝曾告知她交了男友,这个男友经辨认是法子英。劳荣枝和法子英在几起案件中的房东等证人证言,劳荣枝和法子英多次以情侣的或夫妻的名义租房生活在一起。劳荣枝在接受审讯时,也说她对法子英爱恨交加,法子英会在吵架后给她洗衣服做饭,法子英还教她做饭,法子英平时做饭比较多,不过他们大部分时间都是外出吃小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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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是否摧残、控制劳荣枝”

劳荣枝称她身心俱被法子英摧残、控制。法子英多次殴打她,导致她嘴角缝针头骨凹陷,并申请进行鉴定;法子英多次“强奸”她导致她怀孕堕胎,小产期间还被侵犯。劳荣枝还称,法子英还以有案底的刘某、在逃人员雷某来威胁、恐吓她,她只能被迫成为法子英的同伙。

检方则表示,劳荣枝提到她怀了法子英的孩子两度堕胎,一次还是法子英姐姐陪同下堕胎,但医院无记录,法子英姐姐也不知道她怀孕的事。刘某在服刑期间认识法子英,但从未与劳荣枝见面。雷某仍在潜逃,也不认识劳荣枝。

事实上,劳荣枝落网接受审讯时,被问到害不害怕被害人报警她被抓,劳荣枝回答被抓了也不会供出同伙,不会告知同伙的行踪,同伙早就跑了。劳荣枝也曾供述,法子英和她吵架后,又会对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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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还是固有作案模式”

劳荣枝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和法子英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想敲诈他人。她说“仙人跳”的想法,产生在南昌案发生之前,有两次有男人想睡她,给了她上千元,但是她拿了钱后并没有和男人睡。法子英就说服她,通过她与男人捉奸在床的方式,让男人理亏,其他的事交给法子英处理。

但她认为:南昌案案发前她已与法子英分手,出租屋只有她一人有钥匙。做空调生意的熊某找她是因为想泡她,她只是想换取出租屋有一台空调。但是法子英“从天而降”,持刀威胁熊某。常州案刘甲、合肥案殷某都是自己要找她的。而且她坐台是为了生活而不是物色对象,是在法子英的要求下,每天汇报坐台的情况。此外,温州案被害的是两名女性,也证明她不是以坐台方式物色对象,并未与法子英形成固有的作案模式。

检方则指出,四起案件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再对被害人实施绑架或抢劫。作案前,二人共同商议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作案时,二人明确分工,劳荣枝实施了物色和引诱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等犯罪行为。温州案中,劳荣枝在坐台期间发现梁某戴名表,还交了有钱的男友,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以租房的名义抢劫梁某。四起案件均是劳荣枝先认识被害人,伙同法子英置案件被害人于危险之地,称被害人为“猴子”,都对被害人进行捆绑,以威胁对方生命的方式劫财,分工明确,配合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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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捆绑被害人”

劳荣枝在二审期间否认了一审中认定她参与捆绑多名受害人的认定。她只承认在有唯一幸存者的常州案中捆绑过刘甲的脚,还多次提到碰都不会碰一些女性被害人。合肥案殷某很瘦,殷某被法子英捆绑关进笼子后,她抬不动,殷某自己将脚伸入铁笼底部,走到另一间房间,她也没有碰。劳荣枝还提到,常州案法子英离开出租屋下楼挪车的时候,她因为害怕刘甲逃跑法子英怪罪于她,让刘甲不要跑,看到刘甲想挣脱,就用老虎钳“弄了他一下”。

检方则指出,劳荣枝在审讯期间和一审开庭时都承认她参与捆绑部分被害人,且讲述详细,与死者尸检报告等相关证据一致。常州案中,幸存的被害人刘甲证言,劳荣枝配合法子英拿出几根铁丝,直接将他双手双脚绑在椅子上。劳荣枝也曾供述称,法子英临走前告知她,如果“猴子”反抗试图逃走,则将“猴子”勒死,劳荣枝在看管刘甲期间,曾用老虎钳击打刘甲胸部,用铁丝拧紧刘甲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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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买冰箱、写字条”

一审判决书显示,合肥案中,殷某被捆绑后,法子英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以当面杀人威胁殷某。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陆某死后,殷某还在劳荣枝和法子英的要求下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妻子一定要配合,称对方是职业绑架人员,已当面杀了一个人。

劳荣枝在二审期间辩称她“不记得买过冰箱和在字条上写过小字”。她称,法子英喜欢去洗浴中心,有可能是法子英叫其他女人买的冰箱。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指出,三个证人对劳荣枝买冰箱的时间、买冰柜的女人外貌特征、年龄等都描述不一,在本案中不能确定购买冰柜的女人就是劳荣枝,在侦查阶段没有组织上述证人对劳荣枝进行辨认。

检方则指出,买冰柜收据、旧货店老板、三轮车车夫等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劳荣枝在这起案件中购买了冰箱。根据笔迹鉴定,殷某写给妻子的字条上,“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这件事千万不要让任何人知道,不管你妈还是别人,现在放下电话,十五分钟内”“在规定时间内”“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补充文字系劳荣枝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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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系谁所杀”

法子英合肥案判决书显示,合肥案被害人殷某是法子英在1999年7月23日上午10点勒死。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中,法子英23日上午在殷某家中被抓获。28日,警方在出租屋发现殷某和陆某的尸体,殷某被人勒死。

劳荣枝称,她得知陆某死后,装了两件衣服放在随身的包里,在22日晚上就已经离开,要逃离法子英,她不知道后来殷某已经遇害。劳荣枝的辩护人认为,合肥案判决已认定殷某系法子英所杀,且采用勒颈窒息死亡的方法,与处理陆某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死因都是一致的,是法子英惯用的杀人方法。

检方指出,虽然合肥案判决认定法子英勒死殷某,但是根据尸检报告中殷某的死亡时间,法子英已被抓获。此案案发久远,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劳荣枝案一审法院既未认定殷某系法子英所杀,也未认定是劳荣枝所杀。但正如劳荣枝在一审庭审中说“不是我,就是他”,案件没有其他人参与,无论是他们中谁杀害了殷某,他们两个都应该对殷某的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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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案自首还是坦白”

劳荣枝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劳荣枝在4个地方作案,判处3个死刑,比法子英还多一个常州案犯罪事实。该起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并未掌握,是劳荣枝主动交代的,当初合肥案判决也未予以查明,更没有起诉,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属于自首。

检方则认为,法子英供述中对常州犯罪事实已有供述,但因证据不足未移送审查起诉。因常州犯罪事实已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应认定为坦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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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所得是否共同支配”

劳荣枝提出,法子英将南昌案劫取的名表等财物放到法子英母亲家中,她坐台的钱都交给法子英,所有劫取财物都被法子英控制,法子英都不让她选喜欢花色的床单,也不让她身上带的钱超过100元。

检方指出,劫取财物系劳荣枝、法子英共同支配。劳荣枝在法庭上说她和法子英去了广西、杭州、乐山、重庆、芜湖等多地,在重庆的时候,法子英喜欢赌博,她则喜欢在家看电视剧,逃亡的生活“很快乐”,只是不能跟家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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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劳荣枝称前三起案件中,她不知道法子英杀人,在厦门被抓后,才知道除了陆某死亡,案件中还有其他6人死亡。她未杀人,且实施犯罪系法子英胁迫,她只是从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劳荣枝辩护人指出,对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没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劳荣枝没有参与的故意杀人,一审审判推定她应知就判她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不当。劳荣枝离开法子英以后,虽然逃亡二十多年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罪大恶极必须执行死刑。

检方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抢劫、绑架犯罪,客观上需通过暴力、胁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实施。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其中,劳荣枝参与共谋、物色和引诱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时捆绑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

南昌案中,劳荣枝供述“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法子英留下善后,善后的意思就是防止熊某的老阿婆报警”。温州案中,劳荣枝供述“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我们心照不宣”“我们只是分工不同,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合肥案中,劳荣枝供述“知道法子英想杀个人给殷某买冰柜的目的就是为了装尸体”,在字条上补充“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二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应共同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抢劫、绑架被害人,尽管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子英可能实施杀人行为,在法子英杀害陆某时还予以协助。因此,劳荣枝依法应当对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文/陈卿媛 蔡晓仪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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