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5岁儿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前妻获赔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7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8-19 16:15

8月18日,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通报,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男子发现妻子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后离婚并带着儿子一起生活,却发现其抚养5年的儿子非亲生,起诉前妻要求支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获法院支持。男子前妻被判支付抚养费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共计7万元。此外,男子对非亲生的儿子无抚养义务,孩子应由其前妻抚养。

小刘(化名)与小谢(化名)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此后,小谢外出打工,期间双方未再见面,仅靠手机微信等方式联系,直至同年12月初小谢返回岳阳后同居。同年12月,小谢告知小刘,自己已怀孕,双方遂商量结婚事宜。经商议,原告小刘向被告小谢支付了4万元现金、手镯1个、戒指1个、项链1条作为结婚彩礼。

2016年1月,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小谢生育一男孩,取名小阳(化名)。

2021年2月,小刘发现小谢频繁往返珠海和茂名之间,但她对此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10月2日,小刘发现小谢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微信通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10月,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小刘抚养,小谢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原告小刘怀疑儿子非亲生,遂委托相关机构作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认为:排除小刘为小阳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

法院认为,小阳非原告小刘亲生,但原告误认为其婚内所生儿子为亲生,承担了抚养义务并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谢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小刘的这两项要求数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小谢返还抚养费5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合计7万元。

因小刘与小谢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故对于小刘要求小谢返还4万元彩礼和结婚手镯、戒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阳非原告小刘亲生,原告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阳应由被告小谢抚养。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莫让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伴随孩子一生的心理创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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