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男子为了落户“假结婚” 却被女方的债主追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30 11:59

落户大城市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根据某地夫妻投靠政策,外地男性与当地女性结婚满足条件后可以将户口迁入该市,同时可以办理随迁子女的落户。于是就有人打起了歪主意,是不是可以“抄小道”?通过假结婚落户,这样交易会带来哪些风险呢?

5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办理户口而假结婚引发的纠纷。

原告古先生系B市人,通过朋友结识被告A市杨女士。杨女士称可以通过与其结婚,将古先生和孩子的户口落到A市。

2020年12月7日,古先生与杨女士签订了《A市户口结婚落户协议书》,约定:女方有偿配合男方及男方孩子办理落户一事。男方支付女方19万元的落户费用,领取结婚证后支付14万元,男方落户完成后支付剩余5万元。双方就户口落户地、迁出时间、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均作了约定。协议中,双方还约定:结婚目的仅限于帮男方和男方孩子落户A市户口,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互相不得干涉各自生活,不得有任何骚扰;婚姻期间包括婚前婚后的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孩子和老人的赡养,以及自己身体健康、生活出现问题等经济纠纷,都与另一方无关,互不承担,各自处理。签订协议当日,古先生向杨女士转账5000元定金。

2020年12月9日,双方在A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日古先生向杨女士支付了13.5万元。此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二人从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总共见面两次。

原告古先生称事后发现杨女士债台高筑,不仅办理了信用贷款,还欠有多笔外债。甚至有债权人查到杨女士已婚,找到古先生催要欠款。古先生这才意识到这场“婚姻交易”背后有风险。其与杨女士协商离婚及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女士称同意离婚,但这14万元是彩礼,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约定,男方提出离婚或因为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能落户,女方只需退4万元,故同意最多退4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虽然古先生、杨女士不是基于感情基础,而是另有所图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就是法律形式上认可的夫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故应认定为有效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前毫无感情基础,且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婚后亦不存在夫妻感情,故准许二人离婚。

关于14万元落户费用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14万元是古先生为了将自己和子女的户口转入A市而向杨女士支付的费用。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因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对杨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杨女士应将获得的14万元返还给古先生。对于古先生的不当行为,法官当庭进行了训诫。

最终,法院准许古先生与杨女士离婚;杨女士返还古先生十四万元落户费。

平谷法院法官助理谢玲提示,婚姻是神圣而受法律保护的。此案中两名当事人均有过错。一个为了办理落户,一个将自己的婚姻明码标价,沦为利益筹码。二人置社会公序良俗于不顾,拿婚姻当儿戏,挑战了法律底线。同时,这种行为背后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二人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二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就适用民法典的相关的规定。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前,双方关系存在财产、债务、继承方面的风险。尽管二人在落户协议中作出有关人身、财产的约定,但基于合同无效这部分条款也自然无法律效力。

若古先生通过假结婚获得了A市户口,若被曝光查实系假结婚,不仅已经获得的A市户口会被清退,还会被相关部门记录在案,有可能按失信人员处理。所以法官在此警示大家,引以为戒 ,不要以身试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