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进一步畅通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上海证券报 2022-05-21 09:11

5月2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进一步畅通科技创新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

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正式面世,也是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发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功能的又一有力举措。

沪深交易所始终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债券市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国家战略推动产品创新。自2017年起,沪深交易所便积极开展双创债试点。2021年,沪深交易所引导优质企业在双创债框架下发行了科创用途公司债券,多只募集资金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科创领域的债券成功发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比如,3月16日,广东恒健投资发行22亿科创债,用于投资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助力国家半导体显示产业的发展;3月18日,上海联和投资发行10亿元科创债,投向集成电路、卫星产业及高端数字化装备领域;4月18日,中国诚通发行35亿科创债,投资于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4月26日,深创投发行10亿元科创债,用于初创科技创新领域,均获得市场追捧。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交易所此次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特定品种,对相关制度安排予以明确,对后续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等业务行为作出规范。

具体来看,指引主要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发债主体范围。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涵盖了从孵化类“播种”到中小科创类以及亟需产业升级的大型成熟企业。

二是明确支持方式和募集资金使用要求。继续发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灵活的优势,可通过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运营及权益出资等多种方式投向科创领域。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募集资金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前述三类企业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科技创新企业权益出资,发挥科技创新债联通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的桥梁作用。同时,鼓励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将置换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投资,形成投资循环,鼓励处于产业链核心的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支持。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及核查规范。对于不同类型主体及不同募集资金用途,分别提出详细的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并对持续信息披露作出具体安排。

四是明确配套支持措施。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将采用专项标识,便于市场识别;实施专人审核,提升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信息披露灵活性也将提高,对优质、成熟科创发行人给予统一申报、提前申报等优化安排,鼓励发行人创新发行条款和募集资金用途,放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特有职能企业等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财报期限等。

下一步,上交所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引导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尤其是优质民营企业等我国创新发展主力军发债融资,推动债券直接融资在助力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中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同时,通过对产业类主体转型升级融资的大力支持,进一步促进上交所债券市场提质、扩面,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充分用好科技创新债券功能,继续完善精准支持科技与创新领域的深市产品供给、制度供给、服务供给,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优化资金链,持续提升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资金高效流入科技与创新领域,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助力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高质量创新创业迈上新台阶。

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涵盖了从孵化类“播种”到中小科创类以及亟需产业升级的大型成熟企业。

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募集资金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樊宏伟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