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行程!逃避检查!多人被查处
石家庄发布 2022-04-24 08:30

当前,国内多地报告出现由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进化分支导致的本土聚集性疫情。由于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过程隐匿、感染症状不典型,给防控工作带来困难和挑战。然而仍有个别群众存在隐瞒行程、逃避交通检查、出现疑似症状不及时就医、在未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下去人流密集场所等行为,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风险隐患。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不仅要守好防控疫情的“底线”,更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案例一:

故意隐瞒行程信息 初筛阳性感染者被调查!

4月20日,邢台市南和区史召乡李某某(男,汉族,31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初筛呈阳性。随后,南和区疫情防控流调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的活动轨迹进行多次流调。李某某在流调过程中未如实提供其活动轨迹,故意隐瞒行程信息,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风险。

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已受理案件并依法展开调查工作。

案例二:

行程码异常故意隐匿行程!两人被行政拘留!

4月20日,沧州市吴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王某某、王某二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待集中隔离结束后,予以执行。

经查,4月18日,王某某(男,36岁,吴桥县于集镇人)、王某(男,35岁,吴桥县于集镇人),二人在明知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且行程码异常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提前向所在村委会报备,并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和行程码在疫情防控执勤卡点进行入县登记,故意隐匿行程。其二人行为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致使健康管理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严重影响了当地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三:

故意隐瞒谎报行程轨迹 4人被依法拘留罚款

3月12日,滦南警方收到涉吉林省长春市新冠阳性病例密切接触者邓某某、次密接郭某某、田某3人的协查函后,迅速组织人员对3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该3人在务工所在的单位负责人贺某某唆使下,故意隐瞒谎报了行程轨迹。

唆使者贺某某及故意隐瞒谎报行程轨迹的邓某某等3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全县疫情防控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滦南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贺某某、邓某某、郭某某、田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决定。

案例四:

未主动报备!费用自理!

据“唐山海港发布”消息,近日,通过大数据推送与自主摸排发现,我辖区内有秦某某、邹某某、刘某等3人均来自疫情风险地区,应进行居家隔离,但均不具备单人单户居家隔离条件,故实行集中隔离。按照《海港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唐山市外来返区人员主动报备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该3人在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后续如因不主动报备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未主动报备造成迟滞 集中隔离人员被处罚

3月12日,辽宁省疾控中心通过区域密接协查函推送唐山遵化市谷某某1人。经流调,其于2022年3月10日由外地返遵后,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未第一时间主动向村(居)报备,对当地疫情防控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依据2022年3月7日《遵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不主动报备人员集中隔离观察费用自理的通告》规定,谷某某因违反了唐山市外来返遵人员抵遵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进行报备,特别是有疫情发生地旅居史的来遵返遵人员要提前报备的规定,造成迟滞隔离管控,因此,集中隔离管控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拒不缴纳的依法执行。

案例六:

安徽合肥1家5口检测阳性 曾故意隐瞒行程

安徽省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近日通告称,4月13日,一外地返肥人员故意隐瞒行程,其在合肥南站核酸检测为阴性。返家后至4月15日实行居家观察3天2检为阴性。

4月18日,其外孙在安徽省儿童医院发热门诊核酸检测中初筛阳性,合肥市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经合肥市疾控中心复核其外孙确认为阳性,遂立即对共同生活的家人进行隔离管控。经核酸检测,其共同生活的四名家人均呈阳性。

目前,该五人已闭环转移至定点医院。所居住小区、涉及场所及单位均按要求落实封控或管控措施。相关密接、次密接人员按要求进行管控。各项处置措施正有序推进,暂无静态管理考虑。

案例七:

山东聊城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故意隐瞒行程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8日,山东聊城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聊城市16日、17日报告的本土无症状感染者,均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行程,引发疫情传播风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4月16日,阳谷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系外地市返阳人员),其从外地返回阳谷后,未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风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阳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7日,临清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系省外返临人员),其多次驾车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多次躲避疫情卡口排查,且未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也未严格落实居家健康管理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临清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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