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藏尸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28 17:41

2022年1月28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磊抢劫、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谢磊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

被告人谢磊与被害人方某某系KTV同事。

2021年9月6日

谢磊向方某某借款1万元用于赌博并约定于当日还款。后因赌博输了近6万元,谢磊无力偿还方某某借款以及其挪用公司的钱款。谢磊此前得知方某某有十余万元存款,于是谢磊产生将方某某杀害后,不但可以不用偿还方某某的借款,还可以劫取方某某的存款用于归还公司钱款的想法,决定找方某某商谈暂缓还款事宜,若方某某不同意便将她杀害。

同日

谢磊随身携带折叠刀来到方某某房间,确认方某某不同意其暂缓还款要求后,谢磊趁方某某出门之机,拿出折叠刀割了方某某颈部一刀。在方某某倒地呼救时,谢磊朝方某某颈部割了数刀,致方某某死亡。随后,谢磊欲取走方某某关联在支付宝上的银行卡存款,未果。为毁尸灭迹,谢磊购买了一个黑色行李箱,将方某某尸体装进黑色行李箱。

9月7日

谢磊使用方某某的支付宝向出租车司机兑换了9800元现金,其中100元作为车费及手续费。在清理好犯罪现场后,谢磊携带装有方某某尸体的黑色行李箱欲搭乘出租车前往吉安县抛尸,因被出租车司机发现异常,谢磊便丢弃行李箱逃跑,逃跑过程中盗窃电动车一辆,骑车逃窜至吉安县天河镇,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谢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杀害被害人方某某,并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实施抢劫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磊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磊为图财杀死被害人方某某,且作案后又用行李箱藏尸灭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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