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对证券公司每年增量规模进行监测
上海证券报 2021-12-11 14:04

12月1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下称《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深交所将按相关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需要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前10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确认相应的监测规模。

若证券公司当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超过监测规模的,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规模是否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进行专项评估,并书面留存评估情况报告。触及上述指标后新增相应出资初始交易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就每笔初始交易出具专项意见,并报经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审议同意,深交所可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标的证券管理方面,《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标的证券的估值、价格波动、流动性,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业绩、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控股股东变动、退市风险、违法违规等情况。

此外,证券公司新增初始交易后,单一融入方累计股票质押回购融资余额(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业务持续管理方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至少每6个月对融入方进行跟踪调查,及时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重点关注其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业绩承诺履行等情况,以及将质押标的证券卖出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风险。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并对融入方提供的其他担保、增信措施进行动态评估。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方面,深交所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回购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机制,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工明确的股票质押回购管理制度,实现承揽承做与审核相互分离。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回购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因未履职尽责造成重大业务风险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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