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业园区可利用自有用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澎湃新闻 2021-11-30 17:05

11月29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柯玉宗在会上表示,厦门市工业用地主要集中分布在各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租住地通常远离公司,通勤成本偏高。近年来,住宅租金呈现上涨趋势,租房群体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持续增大。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提出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一举措对于减少租房人群租金支出、降低通勤成本、促进职住平衡、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市自规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处长王宇成称,此次的《实施办法》中对厦门市工业用地“双控指标”进行了调整,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另外,在《实施办法》出台后新批的工业用地项目上,会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中明确双控指标的相关内容;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前已批的工业用地,如果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增加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按照“7%、15%”的双控指标执行。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利用已批工业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此外,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还明确企业调整“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园区内企业员工。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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