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全责!蚌埠某小区墙外立面脱落,砸中私家车!
蚌埠中院 2021-11-11 18:20

小方住在蚌埠市一小区2号楼,其在小区内租赁使用一个固定停车位。2020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小方回家后,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上,不料,2号楼有墙体脱落物砸到了小方的车辆上,造成车辆受损。为此,小方花费15764元对车辆进行维修。

小方认为,小区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及车位出租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15764元,及交通费500元。不过,物业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建筑物脱落体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此对造成小方车辆受损并无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区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本应对房屋建筑质量承担责任,但该小区房屋竣工验收已近十年,远远超过了规定的五年保修期限,故开发商不应再承担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损坏设施的维修负责,如属公用部分维修,也应组织申请公共维修基金尽快修缮,消除安全隐患。

小方作为小区的业主,在交纳相关服务费的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停车费用,双方已实际达成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就应提供约定的服务,保障小方的停车安全;因2号楼的建筑外立面脱落物造成小方停放的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1576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方车辆维修费用15764元。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中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担负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已经发现小区建筑物外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做好警示与防护措施,并应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维修事宜,避免事故发生。但该小区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义务、对于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小方交纳了车位费用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规划内的车位,不存在过错。

因此,小方依据损害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依法向小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确实存在其他责任人,物业公司可另案起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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