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定引热议 律协解读来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0-22 17:43

近些年,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件、事件发表不当言论,违规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10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简称《规则》)引发热议,如何界定违规炒作案件的范围?律师披露案情有哪些规范?该规则又将起到什么作用?

哪些情形属于违规炒作案件?

记者注意到,《规则》共13条,明确了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披露案件情况、庭审信息的范围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边界、红线等,并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作出了规定。

其中,明确违规炒作案件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助推“舆论审判”,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等。对此,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律师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律师言论相较于普通老百姓来讲,更加具有社会影响力,尤其是在网络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律师在具体案件当中发表言论,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还关系到老百姓如何去感知、判断我们这个行业的形象。”

接受采访、研讨案件还行不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工委主任由莉雅向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表示,其实在《律师法》以及相关规章也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所以出台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该《规则》更多的是规范律师职业纪律的一个内部规范、行业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则。初衷就是为了防止因为炒作影响案件的审判,让律师专注于所代理的案件,禁止其他影响案件的行为。

关于《规则》中提及的“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这条内容,由莉雅指出,虽然案件已经开庭,但庭审结果发布之前,是基本不允许律师以这种方式对外进行披露的。“打官司是按照证据去判的,有时候可能和事实有一定的出入。如果在审判认定的事实之外,利用媒体的力量加持增加案件的影响力继而形成舆论,影响法院判决的,就涉嫌炒作。” 

她还强调,如果与代理案件无关的律师还是可以针对确认事实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解读或者普法,“发声的一定不能是代理此案件的律师。”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那公众和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比较关注,律师披露案情时要注意什么?蒋敏表示,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了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

违反《规则》将受到什么处罚?

《规则》中称,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由莉雅表示,《规则》是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要求,一旦出现严重情形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甚至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的。“涉及犯罪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还需进行民事赔偿。”

蒋敏也表示,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则》的,应当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就加强律师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上的衔接,明确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全国律协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来引导律师理解案件是办出来的,而不是“炒”出来的,“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既不合法合规,也起不到推动案件依法公平处理的效果。如果违反了规则,行业协会也要进行查处,不会姑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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