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鞍山“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一审宣判 3人获刑12人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6-04 16:19

2012年,男子李伟(化名)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李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警方逮捕。此案当时曾引发过一轮对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论。今天,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被告人李伟的辩护律师处获悉,日前,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他被告人中,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12名被告人则免予刑事处罚。

购买“枪形钥匙扣”仿制出售被认定为枪支 多人被诉

福建人李伟高中时期就很喜欢小的手工模型,婚后工作之余,他和妻子开了家淘宝店,主要卖3D打印机的零件。2012年,他从国外购买了一个迷你枪形钥匙扣,他觉得这个东西除了可以挂在钥匙上,还能固定在车窗上、办公室里,当作装饰物。不久后,他联系上深圳的一家工厂进行仿制。

2018年4月26日,鞍山警方发现一个微信号在互联网多次非法买卖枪支。后经查明,此人系大连人。在进一步的排查中,警方又发现其他被告人也参与其中,于是并案处理。判决书显示,本案共有15名被告人。

后经鉴定,62只枪形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支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认定为枪支零部件。后检方将案件起诉到鞍山中院。

枪支鉴定细节惹争议 辩护律师:钥匙扣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当时的庭审中,李伟、许某华、梁某等人均辩解他们制造买卖邮寄的是玩具枪支。李伟认为,那就是个钥匙扣,是个玩具。

李伟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表示,本案的关键是自制弹,而不是钥匙扣。自制弹由铁丝、铜壳、砸炮药、小珠子构成。这些材料都是完全合法、可以正常购买的民用产品。鉴定书认定涉案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依靠针刺底火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实际上,该自制弹结构上根本没有制式枪弹意义上的底火和发射药区分,使用的也是砸炮烟花的药物。该药物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火药”。此外,使用砸炮药制作这种钥匙扣自制弹最多可以说是不恰当使用烟花炮竹,不可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子弹。钥匙扣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鉴定任意扩大枪管口径的认定。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将枪界定为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身管装射击武器。该文件虽然没有规定枪支口径的下限。但根据相关规定,但仍可推定枪管口径下限应为4.5MM。但鉴定人认为即使是远小于4.5MM口径的钥匙扣仍可以被认定为非军用枪支。这种理解属于扩大解释,应属错误。

许某华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则认为,本案的枪形物全场仅4厘米,枪管口径仅两毫米,是生活用品钥匙扣链的装饰物,不具备枪支物理结构特征。另外,由于涉案的枪形物太小,枪支射击架无法夹持,超出了测速仪可测速弹丸最小直径范围,显然不属于枪支鉴定对象范围。

法院查明,2012年,李伟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袖珍转轮手枪一支,并于2013年到2018年间联系许某华以该枪支为原型枪大量复制生产、经许某华联系,由被告人梁某的五金加工厂生产五金冲压件,深圳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击锤,枪管,鼓轮,惠州某塑料公司生产塑料件。这两家公司所生产的零件快递给许某华,许某华再转发给梁某,梁某工厂负责将全部零部件组装成成品,组装完成后,经许某华处中转,自制袖珍轮转手枪由梁某处快递给李伟。李伟通过境外网站及被告人郭某启等多个国内下线代理将袖珍轮转手枪出售。2018年7月自制的袖珍转轮手枪五金冲压件及组装由梁某及梁某雇佣的被告人梁某华、梁某池、梁某声共同完成。2018年7月,李伟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鉴定,李伟存在家里和车里的62只钥匙扣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有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3人被判有期徒刑 12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李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许某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其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其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于本案的枪形物是否为枪支,法院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法院一审以李伟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许某华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梁某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12名被告人则免予刑事处罚。

李伟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表示,一审宣判后,李伟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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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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