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
浙江法制报
2021-03-04 09:40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3月3日,嵊州市检察院就全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月某日,何某与外孙一同等候公交,因上车人员较多,何某在车辆启动后发现外孙并未上车,遂要求驾驶员停车载客。
被告知车辆已驶出,只能停靠下一站时,何某开始辱骂驾驶员,并狠踹车门。被乘客劝阻后,他又开始拉扯、拍打驾驶员手臂和头部,导致驾驶员帽子滑落遮挡视线,公交车急刹停在路中。
嵊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该院最终作出上述量刑建议。
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的各类行为,严重威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民应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和谐司乘环境。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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