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遏制网络发偷拍照须提高违法成本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04 16:48

备受关注的“男生偷拍并羞辱女高中同学”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恶性案件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高某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9月4日《广州日报》)

今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鑫未经被害人邓某、何某、周某、郭某等人同意,在偷拍的上述四名被害人的生活照、不雅照上配发羞辱、淫秽文字20余次,并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布,造成千余人关注、数百人点赞及转发的恶劣社会影响。综合被告人高某鑫在社交网络上利用偷拍照肆意侮辱被害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其行为并不只是简单地涉嫌侮辱罪,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处以1年8个月有期徒刑,一点也不冤。

在社交网络上,人人都拥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是编辑。这种前所未有的言论发表自由,在方便网民相互交流沟通的同时,也让一些有非法企图的歪念者,利用社交网络发偷拍照侮辱、敲诈勒索他人有机可乘。一些歪念者为寻求“图文并茂”的最大轰动效应,还对偷拍照以假乱真地进行拼接。此举不但严重侵犯了被害者的人格权,也扰乱了社交网秩序,必须严惩不贷。

实际上,对于社交网络上发偷拍照侮辱他人的不法行为,法律从来都是旗帜鲜明地说“不”。目前,我国已构建起多层次的网络管理法律规范体系,最高法还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裁判规则体系,均对包括社交网络在内的任何侮辱他人的不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制裁规定。轻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社交网络上发偷拍照侮辱他人的不法行为远未绝迹。

一些在社交网络上发偷拍照的始作俑者之所以明知不可为仍任性而为,主要是因为违法成本低。现实中,始作俑者发偷拍照就算被逮个正着,只要被害人不主动维权,均不了了之。即使受害者主动维权,因受情节和严重后果等犯罪构成要件的掣肘,一般不对始作俑者提起刑事指控,只能对其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始作俑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止步于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层面。

同时,从刑事案件的属性来看,侮辱他人即便构成犯罪,也大多属于自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立案侦查,除非始作俑者的行为已符合公诉案件的法定构成要件。如此不仅让始作俑者发偷拍照侮辱他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常态化地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让其滋生“大不了赔礼道歉”或“赔钱消灾”的嚣张心态,客观上导致了社交网络上发偷拍照不法行为的多发。

故此,遏制社交网络上发偷拍照不法行为的多发,就有必要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被害人既要依法在民事方面主动维权,又要对已涉嫌犯罪的始作俑者果断提起犯罪指控。同时,司法职能部门亦应充分考虑这种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始作俑者的不法行为符合相关公诉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应及时启动刑事立案的程序,依法追究始作俑者的刑事责任。如此,才能更到位、更有力地给发偷拍照的始作俑者全面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咒”,从而倒逼有此歪念者在可以预见的严肃法律责任面前,主动打消非法企图。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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