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吴先生的埃尔法车辆去机场接人,半路车辆抛锚,停在高速应急车道,被马先生驾驶的车辆撞碰,后吴先生车辆被交警判定为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99514元,吴先生维修车辆花费22万。后吴先生将马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9月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吴先生共计85645.34元。
原告吴先生诉称,事故发生后其便呼叫拖车,将埃尔法车辆送进修理厂进行修理,有拖车费发票、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明细为证。
事发时车上载有一箱茅台和几瓶红酒,因事故导致酒均有破碎和丢失,在交警队做的笔录中也有记录。
吴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车辆维修费224506元、拖车费1605元、车上物品损失3万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8万元。
被告马先生和保险公司辩称,因吴先生车辆当时就存在故障,本身就需要拖车救援,因此不同意承担拖车费。
事故定损照片中没有酒的痕迹,而且吴先生在交通队做笔录时只是酒说不见了,所以马先生和保险公司认为此事属于盗窃,与本案无关,不同意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吴先生修车20个月,是吴先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租赁了车辆。车辆维修费与当初定损金额99514元差距较大,申请进行鉴定。
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吴先生的埃尔法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所导致的维修项目合理性和价格进行了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先生车辆因此次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经委托的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项目合理性进行鉴定后发现,吴先生的车辆配件和维修项目存在多处不合理,且存在多处不应更换而应通过维修修复的项目,合理项目和应维修修复项目经鉴定估值为117857元,法院对该部分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关于拖车费,虽马先生和保险公司称吴先生车辆本身存在故障需要救援,但就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具体数额法院依据拖车费票据认定。
关于车上物品损失,鉴于吴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吴先生并未租赁同车型车辆用于替代出行,且就该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综合事故发生过程、责任比例、鉴定结论、车辆损坏等状况,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吴先生共计85645.34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