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立法工作有关情况等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 2020-04-22 18:52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4月22日北京报道:将于4月26日至2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哪些法律草案?最近一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有何进展?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情况。

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答: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等。

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共3件。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19年6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和12月第十五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三是完善有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规定。四是加大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的治理力度。五是明确有关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六是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保障。七是加大惩处力度,完善法律责任。

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8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宪法法律委、法工委与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共同研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处理好本法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关系,维持目前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格局。二是处理好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以利于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三是完善政务处分程序,保障政务处分的公正性。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关于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本法主要规范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同时明确本法有关政务处分种类、适用、违法行为种类及处分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二是增加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职人员不受政务处分或者处分。三是完善政务处分的程序。

关于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拟对草案进行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二是按照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的防控,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问题,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制度。三是加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管理,强化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管理和监督,突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完善法律责任。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共4件。

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现行动物防疫法是1997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7年进行了修订,2013年、2015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起草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动物防疫责任。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完善动物防疫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动物卫生防疫安全追溯协作机制,修改完善了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无害化处理、疫病区域化管理和督导等制度。三是针对此次疫情,规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四是强化支持和保障措施,包括将重点动物疫病净化、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围,发展畜禽养殖保险,加大对技术创新研发的支持。

关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现行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基本制度,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深化,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的新要求,解决现行法律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二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三是加强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同时,为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出租权的对象、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了有关作品合理使用和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等。

关于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人民武装警察法是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按照党中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决策部署,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武警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有关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的规定,同时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领导体制,落实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的改革要求。二是使命任务,明确武警部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六位一体”使命任务。三是组织指挥,对武警部队的组成、指挥关系、与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之间的兵力需求对接、指挥协调机构、业务指导关系等作了规定。四是职责权限,对警械武器使用和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时的相应职权作了规定。五是相关保障和监督检查。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有关试点政策落地,司法部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请介绍最近一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答: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共有6件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0位网民提出的75条意见,收到来信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目的、计税依据、税率设置、税收优惠等。

出口管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4位网民提出的113条意见,收到来信2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出口管制的调整范围、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全面管制、最终用户管制、最终用途管制和管控名单等。

长江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1位网民提出的218条意见,其中长江流域所在省份所提意见占比50.9%。意见主要集中在进一步突出长江特色、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和完善长江保护统筹协调机制,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等方面。

契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3位网民提出的96条意见,收到来信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契税的立法目的、征税范围、税率幅度、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

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编纂民法典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众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草案内容全面,体例科学,系统总结了我国民商事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希望尽快颁布实施。

此外,社会公众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主要有:一是建议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二是建议明确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三是建议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四是建议对居住权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五是建议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有关条款的表述进行研究;六是建议明确民事主体应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才能请求采取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七是建议对胁迫婚姻的撤销,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八是建议增加规定试收养;九是建议降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3名网民提出的287条意见,收到来信10封。主要意见包括: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的治理;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研究修改完善上述各项法律草案,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

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是否以现场出席和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答: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在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等部分委员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这一在特殊形势下的创新做法,有效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证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正常有效运转,是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将于4月26日至29日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常委会会议相关工作,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运转,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

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对依法防控疫情作出一系列部署,社会各方面也都十分关注,请介绍开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情况。

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疫情、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人大法定职责出发及时作出有关决定,统筹做好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常委会领导落实要求,认真履职尽责,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立法和各项工作。一是做好两个“决定”相关工作。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法工委积极做好研究起草、审议通过、宣传解读两个“决定”等工作。二是加快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深入研究修改生物安全法草案、民法典草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根据依法防控疫情、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方案。三是认真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认真研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建议,征求和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专家学者和媒体智库等方面提出的有关立法修法意见建议,形成系列研究材料。四是加强工作沟通联系。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法律研究评估修改工作。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和指导。五是主动宣传解读有关法律问题。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推动疫情防控和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总体上看,现行法律在防控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短板和不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认真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研究起草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专项的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将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统筹安排、指导推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向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报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听取审议意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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