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精神病发夜晚纵火烧车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29 17:40

夜晚,黑龙江宝泉岭某农场多辆货车、农用车、电动车惨遭焚烧,但精神病不是犯罪的借口。11月29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纵火烧车案件,并采纳检察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据法院介绍,2019年夏季的一个夜晚,宝泉岭某农场一李姓女子在宝泉岭某农场,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白酒、海绵等物品,出门寻找作案目标,连续多次针对街道两旁及树林中的车辆实施放火行为,陆续将多辆货车、农用车、电动车点燃。经评估,被火烧损坏的车辆直接损失价值为1.6万余元。李某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实施放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对李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介绍,从法条可看出,强制医疗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特别程序。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并具有有再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的,为了社会的稳定而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称,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关系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且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针对实施暴力行为且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请,使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再“逍遥法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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