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要求中途下车遭拒 乘客掌掴公交司机获刑1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0-09 15:29
在公交行驶过程中,乘客刘某要求中途下车,因车辆没有到公交站台,公交司机陈某没有理会。刘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后刘某在公交车进站时掌掴公交司机陈某。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通报,近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9年6月25日,司机陈某驾驶载有刘某在内的约20名乘客的公交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新华路口时,刘某要求中途下车,因车辆未到公交站台,陈某没有理会,刘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当陈某以16千米/小时的车速将公交车驶入桃园市场公交站时,刘某扇打陈某脸部。陈某于是将车停下并报警,刘某得知陈某报警后,在公交车上等待民警并配合其调查。
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其亲属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扇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犯罪具体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决,法院以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法官表示,在以往的乘客危害驾驶的案件中,对当事人处以缓刑的判罚居多,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至于此类事件有增无减,且性质越来越恶劣。此类犯罪,不能光看危害后果,而应该瞄准行为的恶劣性、危害性。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该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不得适用缓刑,从严惩处,完全符合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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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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