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绑架男子勒索50万 收3万后弃人质逃走
半岛晨报
2019-06-16 16:46
为勒索钱财,三名男子从天津租了一辆车,跑到大连跟踪一男子,伺机绑架。三人最终实施绑架,并对男子进行殴打,随后向其家属索要50万元,在拿到3万元赎金后,三人将被绑人扔到一处工地……
1979年出生的叶某是浙江人。2018年9月,叶某与任某预谋绑架赵刚(化名)索要钱款,后来叶某与重庆人田某、云南人普某准备了绑架使用的刀具、口罩、头套等作案工具,并到天津租用了一辆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
2018年10月13日,叶某、田某、普某三人来到大连对赵刚进行跟踪,伺机绑架。2018年11月3日零时许,三人在甘井子区一处停车场,将赵刚绑架到车内,并对其进行殴打,其间叶某指使田某、普某给赵刚妻子汤某打电话索要50万元,之后汤某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向叶某准备的银行卡内汇入3万元。2018年11月3日20时许,叶某三人将赵刚扔在了抚宁高速路口附近的工地旁边后,三人逃跑。
案发后,叶某三人被抓获归案,任某在逃。后经鉴定赵刚胸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左侧第4、5、6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1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绑架罪对叶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等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惩处。田某、普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人绑架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酌情从重处罚。三人均自愿认罪、赃款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田某、普某犯绑架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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