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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两财经 | 首例案件审结!近亲属无权直接登录死者账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5-07 16:10

“一个人去世后,他的网络账号怎么办”?这是曾引发不少网友讨论的热点话题。近日,首例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案件审结,给了大家一个确切答案:近亲属无权直接登录死者账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法院表示,近亲属可以对死者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死亡后停用其账号,未排除近亲属通过合理途径行使上述权利的,不构成侵权。

死者员工端账号被停用 近亲属将公司告上法庭被驳回

据“京网法事”公众号,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李某为四原告的近亲属,生前从事某平台北京地区的相关业务。2021年李某意外去世。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尝试登录李某在员工端APP上的账号查阅李某的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发现该账号已被深圳某公司停用,相关信息无法查阅。四原告认为,深圳某公司停用李某账号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查阅李某的个人信息,进而严重阻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因此,四原告将李某生前工作的公司、该平台员工端深圳某公司等四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张的李某相关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近亲属有权主张权利 但不能直接登录其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有权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在李某死亡的前提下,四原告作为李某的近亲属,主张李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针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为维护四原告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李某生前未另有安排。

首先,四原告要求四被告提供李某的考勤记录等特定个人信息,属于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权利;其次,经查上述个人信息可能涉及李某死亡原因,四原告已经据此另案起诉,四原告系通过对李某的个人信息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李某生前对其死后近亲属如何行使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安排,四原告有权对李某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但是,法院强调: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不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规定死者近亲属可以对死者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是该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应合法、必要、正当,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近亲属以一切手段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对于死者生前个人网络账号而言,一方面,该账号内除了包含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信息外,还可能存在死者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隐私。如完全不顾及死者生前的意愿,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则意味着近亲属可能知晓这些隐私,可能明显违背死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该账号内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关权利,而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宗旨相违背。本案中,李某的账号还涉及案外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内容,因此深圳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允许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并无不妥。

专家:平台已给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系方式 因而不构成侵权

法官表示,个人信息处理者未排除四原告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经查,深圳某公司确已在员工端APP的隐私政策中规定了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行使权利的联系部门及具体联系方式,深圳某公司不存在拒绝四原告行使权利的情况。因此,深圳某公司已为四原告行使权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径,其停用李某账号的行为并未直接排除四原告就李某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权利。此外,四被告确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四被告不构成侵权,也无法提供李某个人信息。综上,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保护死者个人信息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死者生前未另有安排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为自身合法、正当利益,有权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但死者生前的个人账号通常还可能包含死者隐私以及第三人的相关信息等,允许死者近亲属通过直接登录死者账号的方式行使权利存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死亡后停用其账号,未排除近亲属通过合理途径行使上述权利的,不构成侵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分析表示: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囊括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不仅表现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加工等阶段需要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同时还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同样有权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赵精武表示,本案为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提供了先导式的实践范本。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并不是法律书面文字的承诺,而是我国司法实践所重点保护的重要权利。本案的现实意义有三:一是明确了用户去世之后,个人信息处理者仍然应当承担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义务,允许死者近亲属查询、复制死者的个人信息。二是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履行边界,包括“提供调取死者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基于业务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实际控制死者的个人信息”等。三是确认了自然人在查询、复制个人信息的合理边界,即需要符合“合法、必要、正当原则”。本案中,四原告请求以直接登录死者账号的方式实现查询、复制权利,存在明显的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以说,本案是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经典案例,该判决真正展示了平衡个人信息权利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合法商业利益的有效路径,所谓的利益平衡不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明确并且可操作性的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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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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