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地机器人引发火灾,如何确定责任?
扬子晚报 2024-10-25 13:31

家中购买的扫地机器人起火,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院如何认定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责任?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认定扫地机器人的销售者对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指出,消防部门的认定结论具有优势证据效力,如受害人已提交产品被使用及遭受火灾损害的证据,可认为其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同时,如能证明受害人不正确地使用产品或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扫地机器人摆放位置起火,购买者起诉索赔

2022年11月,刘某在某品牌扫地机器人网络专卖店中购买了一款智能洗地拖地一体机。半年后,刘某家中突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该扫地机器人摆放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能排除扫地设备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

刘某向经营该网店的某电子商务公司索赔,该公司赔付7万余元后,拒绝赔偿剩余损失。刘某维权未果,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扫地机器人质量缺陷引起火灾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12.9万余元。

根据新邵法院公布的案情,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刘某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续装修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6.1万余元。

法院依据火灾认定书,判定系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

据介绍,本案审理中的焦点问题是,在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扫地机器人自燃与刘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公司辩称火灾不是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拒绝赔偿刘某剩余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扫地机器人不存在缺陷,亦不能排除扫地机器人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刘某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主张权利,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房屋失火系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刘某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房屋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后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钱款,还需赔偿刘某7.5万元。

在床上充电发生火灾,受害方被判自担30%责任

那么,如果能够确定扫地机器人的使用者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法院对各方责任又会作出何种认定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3月,胡某在网店购买了指纹锁,店家附赠了一台扫地机器人。当年11月的一天凌晨,胡某家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因吸入一氧化碳不幸中毒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被褥等可燃物引起火灾。

胡某及其亡妻的父母将该网店及扫地机器人的生产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该网店及扫地机器人的生产者应对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胡某家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责任,以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一审判决网店及生产者赔偿胡某及其亡妻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2万余元。该案原审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各方争议的受害人责任的确认问题,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害人将扫地机器人放置在床铺上充电确有不当,违反一般安全常识,但本案事故主要系因涉案扫地机器人质量不合格发生,一审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一方自担30%的责任得当,应予维持。最终,中卫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律师说法

生产者需证明存在免责情形,才可能不担责任

“在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委托检测机构作出检测报告。”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如果受害者或检测报告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发生损害,生产者需要证明存在免责情形,才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能证明受害者不正确地使用产品或使用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受害者对损害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注意到,对于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有法官指出,鉴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产品本身不具有缺陷,也无法证明消费者使用产品时没有按照产品所标示的使用说明加以使用,因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可以推断该产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在实践中,消防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具有优势证据效力,如受害人已提交产品被使用及遭受火灾损害的证据,可认为受害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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