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打击侵权者的同时,还把侵权者的违法所得优先赔偿给我们企业,真好!”日前,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江苏省江阴市某名牌服装企业负责人对检察官高兴地说道。(7月18日《工人日报》)
这家名牌服装企业之所以能够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中优先受偿,主要得益于今年5月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会签意见,正式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机制——明确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从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中扣除。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权人在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责任之外,往往还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刑事追缴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是司法机关没收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
而根据《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民法典》《商标法》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情节严重”等情节,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即加倍赔偿。
但这些法律具有平行的效力,法律没有明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是优先用于刑事追缴还是民事赔偿。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优先没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被侵权企业往往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由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违法所得的数额或民事赔偿的数额较大,侵权人被司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后,担责能力进一步下降,即便被侵权企业赢得了民事诉讼,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或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刑事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民事赔偿则为被侵权企业“疗伤补血”。知识产权案件违法所得优先赔偿权利人机制,理顺了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关系,算清了知识产权保护账,让被侵权企业在刑事案件中就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优先索赔的机会,展现了司法的谦抑与理性,释放了司法善意。这有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权利人的维权效率,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的创新信心。
这一机制不仅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基础是法治环境,当司法机关把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放到优先顺位时,放到刑事追缴之前时,就释放出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强烈司法信号,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吃下了定心丸。这样的司法选择是有温度的,能够给营商环境加分,对企业安心发展、招商引资都有积极意义。
据报道,江阴市实施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机制已取得初步成效。这一机制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也具有示范推广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不妨加强法律研究,结合江阴等地的司法实践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明确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的机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全面、更公平、更有温度的保护。
各地司法机关也应多学习借鉴经验,多做保护知识产权的探索,积极寻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佳平衡点。
文/李英锋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