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后商家赠送了优惠金额,中途退费应当如何计算?据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8日消息,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预付费消费案例,认定赠送金额实际上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退费时扣减的已消费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
东莞某影视公司在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网站充值,用于购买百度搜索引擎排名优化服务。双方约定,如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影视公司可申请退款。
影视公司共在网站分别充值了3000元和5000元。在充值3000元后,网络服务公司承诺赠送1000元。
消费了3594元后,影视公司见其百度排名急速下降,于是要求网络服务公司退还剩余款项。网络服务公司同意退款,但在退款金额上有争议。
影视公司认为,已消费的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要求对方退款5304.5元。网络服务公司则要求,用充值总额8000元扣减已消费的3594元,仅退还4406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影视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网络服务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公司在影视公司充值3000元后向其赠送1000元,实质为同意对方仅用3000元就能享受价值4000元的服务,即提供了七五折的消费优惠。据此比例折算,影视公司已消费的3594元中,仅有2695.5元(3594元×75%)需从充值金额中扣除。网络服务公司应退5304.5元给影视公司。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称,该案属于预付费消费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多充值,往往会赠送一定金额。这种赠送并非无偿行为,而是基于消费者已充值且将要消费而作出,故该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对消费顺序进行约定,在计算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优惠比例进行折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