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北京发改委就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相关措施对外征求意见,其中提出43条务实性政策措施。有关分析认为,此次改革文件中提到的构建立体化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破产重整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允许破产财产带封处置,使司法执行中的破产财产处置更为便捷;强化企业救助服务与风险化解、多渠道支持企业重整、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措施,不再单纯地让企业恪守破产清算责任、恪尽破产偿债义务,而是兼具促其重整旗鼓,助其尽快恢复元气,重新出发。
允许破产财产带封处置
近日,北京发改委就《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外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
《若干措施》提出43条务实性政策措施,将为企业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续提高破产办理质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来,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在当前经济背景下提出,显得极不平常。“从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角度来看,具有政策层面的逆周期调整,实践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等鲜明特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具有加速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企业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等显著特点。”
在文件第一章,便提到了完善财产处置机制,明确破产财产带封处置程序、国有划拨土地转移流程、无法办理规划核验和竣工验收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权限、企业股权变更、机动车处置、违法车辆记分处理等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允许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带封处置。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无需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卖。
宋向清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与现有破产制度相比,该措施从完善财产处置机制开始,明确提出破产财产可以带封处置,并规定了带封处置的程序,为司法执行中的破产财产处置打开了一道便捷之门,“与此处置机制同理设置的其他内容,使破产处置方案更贴近企业需要,符合市场要求,更有利于稳定和平衡破产利益攸关者的权益”。
信用修复“一口申报”
43条政策措施中,除允许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带封处置外,信用修复“一口申报”也是值得关注的一大重点。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次改革有几处“非常抓人眼球”,信用修复机制便涵盖其中。
在《若干措施》第二章,构建信用修复机制被提及,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信用修复“一口申报”机制,明确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金融信用修复的程序。《若干措施》提到,提供信用修复“一口申报”和信息共享服务。破产重整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破产重整企业公示与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栏,进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和信用修复申请等事项办理。建立“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与北京市各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便捷查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产重整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
“《若干措施》关注企业之痛,既保护了企业利益,又能够保护国家资产,构建立体化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破产重整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经济学会副理事长洪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王鹏指出,“信用修复”实则提了很多年,北京做了非常好的一次探索,“企业要是破产清算,企业主控人、法人会上信用名单,是不利于未来更好的发展的,有了便利的信用修复机制,以后就还是能够更好地就业创业并获得发展”。
助力企业“重生”
“此次改革在制度制定上更多地考虑了市场主体生产力的再造和复原,尽可能通过构建信用修复机制等措施为破产企业主的二次创业等创造条件。”宋向清表示。“破产”并不等同于“躺平”,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面临“破产”,在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机制下,有机会再获新生。
在《若干措施》中便顾及于此,提到强化企业救助服务与风险化解,其中包括建立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北京市综合性破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立经营主体困境识别和拯救机制,多维度进行企业困境识别和挽救价值评估,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提供辅助,助力困境企业拯救重生。
同时,多渠道支持企业重整,包括强化管理人协会服务功能、创新推广重整投资人招募模式、发挥多元资产处置交易平台作用、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的金融救助功能。王鹏认为,总体上,各项措施便是避免经营主体消极退出市场,希望企业能够在新的市场环境之下,助力资金、技术重新重组,焕发新的生机。
此外,宋向清指出,与此前发布并执行的破产处置制度相比,在对破产企业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若干措施》提到了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措施,“不再单纯地促其恪守破产清算责任、恪尽破产偿债义务,而是兼具促其重整旗鼓,助其尽快恢复元气,重新出发”。
“此次破产制度改革的意义重大,具有示范和引领价值,预计有望在全国推而广之。”宋向清认为,对债权人来说,建立破产处置绿色通道,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对债务人企业来说,此次破产制度改革既可以淘汰经营不善的企业,又可以促使破产企业投资人和运营方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等实现起死回生,还可以在破产后借力新破产制度援助方案实现企业再造;对社会来说,新破产制度维护了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同时,新的破产制度可以妥善处理新时代复杂经济背景下的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另外,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快速复苏,有利于国民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