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玩游戏偷偷充值1.3万 法院判游戏公司返还80%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6-28 17:02

未成年人乐乐(化名)在家上网课时,母亲将手机给他上网课用,他偷偷玩游戏并充值游戏币等花费1.3万余元。后因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6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广东欢太科技公司返还充值款的80%。 法院同时在判决中指出,父母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过度使用手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充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实名制措施,而非仅仅停留在提醒层面。

乐乐诉称,其是未成年人,母亲是村里的会计。2022年10月份本镇出现疫情,母亲在村上组织工作,他因疫情在家上网课,母亲将手机给他上网课用,期间他偷偷玩游戏并充值游戏币等花费1.3万余元。当母亲用钱时,发现钱没有了,经过询问,才知道钱被他充值了游戏币。因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他充值费用1.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广东欢太科技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乐乐系未成年人,2022年10月份乐乐所在乡镇出现新冠疫情,乐乐母亲作为志愿者参与防疫工作,乐乐父亲患有疾病等需要治疗。乐乐因疫情在家上网课期间用其母亲微信账号以购买信用点、礼包等方式充值1.3万余元。

法院认为,乐乐在充值消费行为发生时12周岁,其在涉案账户累计充值1.3万余元,事后未能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且上述充值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当属无效。

关于涉案款项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金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母亲作为志愿者参与防疫工作、父亲患有疾病需要治疗期间,在疫情上网课期间参与网络付费游戏,符合上述返还的法律规定,故被告应予以返还充值款项。具体返还数额,本案中,一方面,乐乐监护人虽述称其将手机交由原告完成课业使用,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因自己在购物交易时被乐乐偷看密码导致原告充值行为发生,足见其对自身手机及账户资金疏于管理,作为监护人没有对原告使用手机的时间、用途加以监管,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广东欢太科技公司对未成年人用户缺乏有效的甄别认证系统,且在现有技术规范条件下,被告有能力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系统等提升实名认证体系以加强防范冒名注册行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损失情况、及原告家庭状况,参照同期原告在腾讯旗下游戏充值后返还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充值款的80%较为适宜。

法院指出,立法司法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底线,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更需要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父母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的教育与引导,应当采取手机指纹或人脸识别解锁功能、开通消费提醒、关闭小额免密支付功能,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过度使用手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充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优化青少年模式,净化平台网络环境,严格落实实名制措施,而非仅仅停留在提醒层面。

最终,法院判决广东欢太科技公司返还乐乐充值款1.3万余元的80%,即1.1万余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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