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期,证监会已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暂行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部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暂行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来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暂行规定》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以下安排:(一)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积累期长期投资,将分红方式设置为红利再投资;(二)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三)在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的其他安排。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