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位于北京提供住宿和餐饮的酒店,一个是在河南驻马店的3A景区,两者的名称却只有一字之差。北京的“皇家驿栈”却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南的“皇家驿站”告上法庭,索赔8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2432元。
4月25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此案,驳回了“皇家驿栈”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是北京皇家驿栈系列酒店的经营者,也是 “皇家驿栈 THE EMPEROR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旅馆预定、柜台出租等,为消费者熟知和认可,并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及影响力。
A公司发现,B公司投资成立了皇家驿站公司,由皇家驿站公司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建设、经营“皇家驿站”景区项目,该“皇家驿站”字样与A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皇家驿站公司、B公司擅自在景区内提供住宿、餐饮及柜台出租等服务,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B公司是“皇家驿站”景区网站的经营者,其在该网站上为“皇家驿站”景区所提供住宿、餐饮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构成帮助侵权。皇家驿站公司、B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皇家驿站公司、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2432元。
对此,皇家驿站公司辩称,“皇家驿站”景区使用的宣传标识及字样与涉案权利商标的样式、内涵、图案、中文字符、英文字符均不同,不构成近似;“皇家驿站”景区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A公司的酒店则位于北京,距离较远,“皇家驿站”景区提供的是特色古镇旅游服务,经营模式为不收取景区门票,以吸引客流量为基础,进行不动产出租、出售业务,与A公司提供的酒店服务内容、客户群体完全不同;驻马店市自古就有“皇家驿站”之称,景区的名称源自于驻马店市的千年驿站文化、独特的历史背景等因素;公司已有相关注册商标,有权使用“皇家驿站”字样。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B公司辩称,A公司的酒店针对的消费者系北京地区或来京的住宿人员,景区的消费者是前往驻马店市的旅游人员,二者消费者、消费产品、消费目的、提供的服务均不同,且相距一千多公里,空间距离明显,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皇家驿站”在驻马店具有悠久的历史内涵,据史料记载,在明成化十年(1474年),崇简王在现今的驿城区设立驿站,鉴于崇简王后来的皇帝身份,后人也将驻马驿称为“皇家驿站”,景区使用“皇家驿站”名称及标识和网站上宣传推广的内容,均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皇家驿站公司将“皇家驿站”标识及字样使用在景区内仿古牌楼、招商广告牌、宣传画、路牌、合同文本等处,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皇家驿站公司与A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二者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皇家驿站公司与A公司提供的服务类别并不近似。A公司实际提供的亦主要为住宿、餐饮服务;皇家驿站公司实际从事的服务,则主要是古镇景区旅游休闲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二者差异明显。
从历史文化背景来看。“皇家驿站”景区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景区的命名和建立,依托于驻马店市的千年驿站文化,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经过长期的宣传与经营,相关公众足以将“皇家驿站”与驻马店市的历史人文建立起较为稳定的联系。
不可否认,A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获得较高美誉的酒店均位于北京,且其并未在河南省开设酒店。
而从服务规模来看,A公司的“皇家驿栈”酒店为精品酒店,规模常规,与其他同类酒店并无太大差别,但皇家驿站公司的“皇家驿站”景区,占地约3300亩,总建筑面积236万平方米,是文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二者体量差距巨大,相关公众对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的可能性较小。
皇家驿站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然与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一方面,其使用具有前述历史文化因素,另一方面,其将企业名称登记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名称前有河南这一地域指向,后有文化旅游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指向,足以与A公司的品牌进行区分。
故法院认定,皇家驿站公司现有企业名称的使用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北京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