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张先生融资购买某股票,该股票停牌,复牌后连续跌停。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后,因融资债务未获清偿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向证券公司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元,支付收市费用负债、利息、罚息及律师费。
原告某证券公司诉称,张先生在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初始申请授信额度415万元,后经多次调整授信额度达5000万元。张先生分四次融资全仓购买某股票,后该股票停牌。
证券公司依约要求张先生补足担保物或偿还负债未果,复牌后即对张先生购买的该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因该股票连续跌停平仓所得不能偿还融资债务,证券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张先生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融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而证券公司时隔两年才强制平仓,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公司就合同展期以及平仓的操作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标的证券停牌,融资融券可以顺延,从复牌起不超过六个月,期间正常收取息费。
此案中,标的股票在2017年4月17日停牌,2018年1月24日复牌。复牌当日证券公司就进行了强制平仓操作,符合张先生自己申请的展期期限。因股票一直跌停,未能完成强制平仓,不能归咎于证券公司。此前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追加担保物、补充保证金,张先生未能及时追加,故张先生构成违约。故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等,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张先生于1994年就开立沪深两市账户,属于经验丰富的“老股民”。但即使是这样的“老股民”在遇到股票跌停时也要面对多年利润全部亏损并负债的事实。因此在办理授信业务时一定要理性认识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被强制平仓的后果,谨慎操作。
此案中,证券公司于2017年7月起对融资融券客户开始实施集中度实时控制指标的仓位管理,但彼时张先生已经全仓买入某股票,且已申请展期,某股票亦停牌,客观上证券公司无法依据该指标进行任何仓位管理操作,其只能于信用账户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时向张先生多次发出追保通知,并于股票复牌后进行平仓操作,但该股票复牌后连续跌停,平仓后资金不足以偿还融资负债。
因此,投资者在融资融券时,应对强制平仓有关的条款有充分的认知,并为自己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