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青花椒”店名起风波:四川数十家餐馆被控商标侵权 被判侵权商户将上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5 17:16

近期,四川省多家餐饮店因店名有“青花椒”,被上海一餐饮公司起诉商标侵权。采访中,多位被告商家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青花椒是四川的特产调料,不少川菜中都有使用,他们认为,一种用途非常广泛的调料不能被当作商标注册。北青报记者梳理后发现,原告公司曾多次因商标侵权起诉多地餐饮店,且案件基本撤诉或胜诉,获赔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有被告商户称这是一起“赢不了的官司”。

北青报注意到,关于该“青花椒”商标注册争议,此前也有个人或企业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均被驳回。国家商评委认为,该公司申请的“青花椒”系使用于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并不违反《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的相关规定,因此可被注册。但若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妨碍行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可另寻救济途径。此前已被判侵权的成都商户杨女士表示,她将提出上诉。

被告:店名含“青花椒”多个四川餐饮老板被控商标侵权  

收到被起诉通知时,朱派宣形容感觉像“天塌下来”一样,自己是小本经营,也从来没打过官司,却突然因商标侵权被索赔5万元。朱派宣告诉北青报记者,自己的青花椒鱼庄在2011年3月开业,开业前就在四川省广安市工商所办理了营业执照。

今年10月,朱派宣接到法院通知,自己因“青花椒”商标侵权,被上海一家餐饮店告上法庭,并索赔5万元。接到通知后,朱派宣一查才发现,这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随后在2014年开始注册了多个“青花椒”相关商标。通过对方提供的证据,朱派宣发现,早在今年7月份,对方就派人来他的店里拍照取证,“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是暗访的。”

2021年11月25日,本案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朱派宣提供了他的店铺开业和注册信息之后,对方便在开庭当天撤诉了。“他们可能发现我提供证据之后,他们告不赢,就撤诉了。”

在成都经营青花椒鱼的杨女士则没有那么幸运,她已经收到法院判决她赔付原告3万元的判决。杨女士告诉告诉北青报记者,2019年,她在成都市温江区开了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店名取为“青花椒鱼火锅”。杨女士说,之所以用“青花椒”作为店名,主要是考虑到四川青花椒产量大,青花椒鱼是店里的招牌菜。“顾客路过闻到味道、看到招牌也知道这是店里的特色。”

杨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开店时并不知道“青花椒”是注册商标,只知道是调料名字。今年10月,她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当时太气愤了,不敢相信,‘青花椒’怎么会侵权呢?”11月26日,杨女士一家没有请律师就上了法庭。“我们觉得这就是通用名字,是一种原料,觉得理直气壮。”

庭审时,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店铺招牌、付款发票、首付款码,杨女士才知道今年5月有人到店里消费取证。12月18日,杨女士收到了法院判决书,赔付原告3万元,她形容自己那时的感受“更懵了”。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民事责任承担。法院认定,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起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目前,杨女士已经除掉了店铺招牌上的“青”字。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仍有多个起诉四川餐饮商户的开庭或立案信息。杨女士说,她准备上诉。目前,杨女士已与四川当地多家被告店铺取得联系,据她了解,各家案件进展阶段不同,有的刚收到传票,有的已经判决,大家互通消息。

四川省烹饪协会知识产权顾问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伙人李际海告诉北青报记者,此前有四家涉事商户到四川省烹饪协会就相关问题和困惑进行咨询,并全面提供建议、意见和相关的帮助。“我们目前打算从至少三个方面进行证据收集,青花椒是否是通用名称、四川是否是青花椒主要产地,青花椒是否是川菜的主要烹饪调料。同时,我们也希望对原告公司注册和使用该商标是否合理进行讨论。”

据了解,按计划四川相关部门、涉事商户、律师团队下周将在四川省烹饪协会组织下召开研讨会。

原告:维权公司注册多个“青花椒”商标  多次维权几乎都成功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主要经营范围为小型饭店(不含熟食卤味),酒堂饮,餐饮管理等,其在上海市、南京市、南通市有多个“青花椒砂锅鱼”的门店。 24日,北青报记者打开该公司官网,弹出一则“维权申明”,申明中提到,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侵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品牌(商标注册号:12046607)权益,包括门头形象、菜单内容、品牌名称、装修形象等给该司造成品牌严重不良影响。该公司正式警告“一些企业”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采取维权行动,通过法律途径为“青花椒”品牌进行维权。

北青报记者查询后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注册“青花椒”相关商标,其中不仅包括“青花椒”,也包括“菁花椒”、“金花椒”、“清花椒”等等相关商标。其中“青花椒”商标注册分类包括餐饮住宿、广告销售、食品、方便食品、服饰鞋帽、厨房洁具、手工器械等多个分类。但在这些注册商标中,其中商标分类29(食品)、30(方便食品)的申请被驳回,未予受理。

万翠堂公司此后多次使用商标维权,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目前已公布的多个判决结果中,均以万翠堂公司撤诉或胜诉为结果,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

江苏南通商户李伟华(化名)也是被告商户之一,他形容这是一起“打不赢的官司”。

去年,李伟华因为侵权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最后法院判赔1.5万元。李伟华告诉北青报记者,他的店是2008年开业的,后来在2016年加盟一餐饮公司,交了8万元加盟费,经授权使用“青花椒砂锅鱼”、“酸菜鱼”品牌,店里招牌为“百姓人家青花椒鱼”。“我听说我加盟的这家店原本也要注册‘青花椒’,但是没有注册成功。”李伟华说。

李伟华说,去年6月份,有律师和公证人员前往他的店里暗访拍照,“我当时并不知道,后来才知他们在同天还去了我朋友的一家店里取证,他的店也叫‘青花椒鱼’,后来也被告了。”在李伟华看来,“青花椒”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调料,是一种食品名称,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被起诉后,他也咨询了很多律师,但几乎所有律师都告诉他这个官司他几乎“不可能赢”。

结果也确实如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伟华未经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使用“青花椒”文字进行宣传,侵害了该公司享受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李伟华是从他人处取得“青花椒鱼”的经营权,但作为经营者及被授权方,应有避免侵犯在先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李伟华赔偿原告1.5万元。李伟华告诉北青报记者,他的朋友同样输了官司,赔偿1万多元。官司输了后,李伟华只能将店门头的“青花椒鱼”改为“花椒鱼”。

法院判例:“青花椒”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 合法注册应予以保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家被诉侵权公司在败诉后上诉,其上诉理由中提到,青花椒属于一种植物及其种子的名称,青花椒是餐饮类重要的调味料,更是川菜类的主要调味料,被上诉人所述两个商标本身缺乏必要的显著性,即使上诉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青花椒字样,仅是表述产品原料和味道种类,未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虽系涉案商标权利人,但青花椒作为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调味料,不能制止上诉人及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正当使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在通常意义上,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也并非其将“青花椒”作为调味料及口味进行使用,而是上诉人在其门头、包装袋上对“青花椒”的突出使用,该使用方式并非上诉人所称的仅系描述性使用,而系作为商品标识的使用,因此,上诉人称其系正当使用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害。

国家商评委:两次驳回无效宣告申请  非通用名称可注册 若使用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另寻救济途径

被告商家除应诉外,此前也曾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但两次宣告均被驳回。

早在2017年,曾有个人对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申请人认为,“青花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调味香料,用于提味,有时也用在麻辣类食品上,故其是餐饮行业常见的原材料。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消费者,具有欺骗行为,违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被申请人主营的商品为“青花椒砂锅鱼”是以“青花椒”为原料作出的美食,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其服务内容的原材料等特点。最后,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实际运营中将“青花椒”作为砂锅鱼等商品的商标名称来使用,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维权的行为,属于将菜系通用名称据为己有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业内不良竞争,严重阻扰了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会给相关企业和个体造成损害,且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是指商标仅由指定使用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中文“青花椒”,“青花椒”属灌木,植株作防护刺篱,果与果皮可做调味香料或调味料,种子可食用,也可制作肥皂,根、叶及果可入药。争议商标核定的服务为饭店、餐厅、酒吧服务等,该些服务系指在一定的场所内为相关公众提供餐饮、饮料、休闲、住宿等。争议商标“青花椒”指定使用在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并非直接说明或描述服务的内容、质量、方式、目的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评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由中文“青花椒”上下组合书写而成,其如上所述并非与服务质量、产地等相关的词汇。同时,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带有欺骗性,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目的等产生误认。商评委同时驳回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申请理由。

但在这份裁定书中,商评委也提到,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在砂锅鱼等商品上的“青花椒”已具有显著特征并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若实际使用中出现妨碍行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可另寻救济途径。

2019年,曾被起诉侵权的一家餐饮公司再次对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该公司在申请理由中提到,青花椒作为调味香料,属于相关公众通常认识下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将“青花椒”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属于描述性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商评委同样驳回了这次申请。商评委认为,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法定通用名称一般体现在规范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的名称已被同行业较为普遍地使用,但未收入上述标准的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青花椒”系使用于饭店、餐厅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情形。

专家观点:是否构成侵权,要看“青花椒”使用方式

“青花椒”究竟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对此,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兵告诉北青报记者,青花椒本身是一种调料,那么如果要注册调料品类商标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注册饭店品类则没有问题,青花椒在饭店品类上并不是一种通用名称。王建兵说,这就相当于“苹果”不能注册为水果类商标,但完全可以注册为电子产品商标。此前商评委驳回两次无效宣告申请,也回应《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通用名称”的问题。

而是否构成侵权,王建兵认为则要看被告方的使用方式。如果将“青花椒”三个字使用在饭店招牌上当作商标使用,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而如果是介绍菜品调料仅仅作为客观性的描述,则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建平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认为从合法性上来说,上海这家公司注册“青花椒”商标没有问题,“花椒”作为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被注册,但加了“青”就具有特殊性,可以获得注册。

但王建平说,目前我国商标保护还有待完善,在对“在先权”的保护力度不太够。“‘在先权’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王建平表示,在明知有那么多商家使用名称和商号的情况下,仍注册“青花椒”商标,构成恶意抢注,涉嫌市场垄断问题。他认为按照目前的情况,被起诉的青花椒商户可以联合起来通过两个方向维权:一是要求国家商标局核准、注销该商标;二是商户们到法院起诉该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店铺的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

同时,王建平强调了“商标分类”问题。他解释说,“小米”可以注册为手机领域商标,在食品领域可能就不行。“目前‘青花椒’商标的注册导致一家得利,多家受损,其中可能有恶意诉讼的成分,这是把商标注册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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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陈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张月朦
校对/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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