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赵先生将其名下汽车带指标卖给胡先生,后在胡先生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赵先生已将该车牌档案办理冻结,后三方协商未果,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无条件使用车牌,如张先生、赵先生拒绝让其使用,应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12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胡先生向赵先生返还置换后的汽车、赵先生支付胡先生损失105000元。
2014年11月4日,胡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赵先生将一辆长安之星小客车带指标卖给胡先生,一次性收取费用55000元,赵先生给胡先生提供新身份证,供胡先生使用,该指标供胡先生终生使用,如果政策改变能过户的情况下,赵先生无条件配合乙方胡先生过户。2014年11月8日,胡先生以赵先生的名义,将该车辆置换为奥迪A3三厢轿车,新的车辆仍登记在赵先生名下。
后因胡先生不慎将行驶证丢失,在向车辆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时,方知赵先生已将该车牌档案办理冻结,后在胡先生与赵先生协商补办行驶证时,张先生与赵先生之间互相推诿,拒不给予配合办理。故胡先生将张先生、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无条件使用车牌,如张先生、赵先生拒绝让其使用,应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张先生辩称,不同意胡先生的诉讼请求。购车款没有转给其个人账户。车也已经给胡先生了。车辆手续的冻结也与张先生没有任何关系。
赵先生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虽然未与胡先生签订协议,但赵先生将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交于张先生,足以使他人相信张先生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故胡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书》成立。若张先生与赵先生之间另有纠纷的,可以另行解决。《指标转让协议书》的本质为转让北京市小客车号牌,该行为违背公共政策规定,故《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胡先生应将长安牌汽车返还赵先生,赵先生将所收取的费用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胡先生。因胡先生已经将长安牌汽车置换,但该置换未经赵先生同意,故胡先生应当承担返还该车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赵先生销售的长安牌汽车价格远低于奥迪A3轿车价格,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向胡先生支付部分费用。故依据保险单中记载的车辆损失保险限额,酌定奥迪A3汽车现价为10万元。就该10万元,平均分配,胡先生与赵先生各承担50000元。胡先生支付的55000元,由赵先生返还胡先生。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