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的房间闻到刺鼻气味,一检测小李发现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房东却拒绝退租,理由竟是“谁家的房子里没有甲醛,忍忍吧!”小李一气之下,将房东张女士起诉到路桥法院。
据了解,张女士的房屋是新装修的,装修完仅3个月便租给了小李。而小李住进去没几天,就发现不对劲,房间里总有一股刺鼻的气味。为此小李多次向张女士询问,但张女士表示,自己选用的装修材料、家具等均符合国家标准,通通风过几天就没事了。
小李找来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其甲醛含量指数超过国家标准两倍以上。
看到这样的结果,小李不敢再在该房屋居住,要求张女士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租金及保证金。但张女士认为甲醛在通常的住房中多多少少都有存在,并不影响居住,产生损害的几率亦较小,故此不能作为解除双方合同的理由,不同意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甲醛是一种对人体存在有害刺激作用的物质,在甲醛超标的房屋居住,或多或少会对人体造成一定损害,房屋承租人并没有义务忍受,而是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在本案中,租赁的房屋甲醛超标两倍,可以作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解除的事由,房东张女士应当退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说理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张女士最终同意与小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全额退还房屋租金及保证金。
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故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保证出租的房屋处于适宜居住条件的基本义务。若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等极有可能对承租人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情况,被告应当积极地承担责任,妥善解决问题。被告弱化自身义务而苛求原告容忍的想法并不恰当,亦非法律规定所保护与提倡。
编辑/李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