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中产生投资债务的风险提升,夫妻一方“被负债”“假离婚、真逃债”等问题多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债务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妻子为丈夫借款担保,保证期届满后能免除还款责任吗?
在北京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担保案件中,曹某与田某二人是夫妻关系。2018年,丈夫曹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梁某,想要向梁某借钱。2018年8月,梁某与夫妻二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丈夫曹某为借款人,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妻子田某则为担保人。梁某称,借款当天,曹某向其出示了结婚证,并且田某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曹某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田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田某称,其不认识梁某,也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字。即使自己是担保人,由于现在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也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借款已经被丈夫曹某用于赌博,自己从未用过这笔钱,所以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此案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田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形式上看,田某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因梁某在保证期间内未曾要求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田某免除保证责任,无需再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实质上,田某作为曹某的妻子,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对该笔借款知情、同意且愿意作为担保人促成该笔借款的形成。
其次,《借款合同》虽显示田某为担保人,但并未排除田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田某对涉案借款同时具有担保人和夫妻共同债务人两个身份,这两个身份并不相互排斥。在《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田某仅限于承担担保责任、未排除田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田某仍应承担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负的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妻子田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我国家庭普遍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婚姻关系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因此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二人应共担责任。夫妻双方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法官提示,对于夫妻来说,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尊重彼此的知情权与同意权,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才能避免一方“被债务”的情况出现。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借钱的时候要提高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