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消息,三被告给“葫芦娃”配音普通话变方言,内容充斥粗俗、消极、晦暗的言辞,被著作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起诉,4月25日,重庆市五中法院判决被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10万元。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其内容充斥粗俗、消极、晦暗的言词,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与原著作品塑造的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人物形象相去甚远,完全改变了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达。
被告黄某和被告邓某参与了这些视频短片的配音等制作,并与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共同完成网络平台的上传发布。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对原告原著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的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厂遂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审理,重庆市五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某、被告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传发布的侵权视频短片;三被告共同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释法
包括动画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主要由视频数据和音频数据组成。侵权人在不改变权利人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或者重庆方言,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改变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达,构成对权利人原著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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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