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祖训的“神医”与行骗的江湖郎中之间的距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08 16:51

近日,在一个名为《神医宇宙》的网络视频中,三四十名“神医”在古稀之年集体“违背祖训”,不约而同地要将祖传的治病秘方公开。同样的画风卖的却是不同的“神药”。

这些神同步的“神医”都是在按照剧本在演戏,售卖的所谓“救命药”差一点就成了致命药。而且有的“神医”还被发现跑到剧组去当龙套。

雷同剧情遭恶搞 热传网络多年沦为笑料

“就算累死我也治不完,我翻来覆去,思想斗争了一个月(或半个月),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决定把祖传的秘方公开,批量生产。”

B站一位up主剪辑制作的多位“神医集体做出违背祖宗决定”的视频,让这些虚假医药广告的表演者们再次火了一把,视频中,他们分别饰演不同民族的“神医”,比如苗医传承人、蒙医传承人、藏医传承人、中医养生专家、皇家御医世家传人、老院长等,在各大卫视上宣传神药时却说着几乎一模一样的台词。

稍有不同的是,他们打算违背祖宗时“深思熟虑”的时间有长有短。

其实该类视频早在2017年时就已经被热传过,因内容可塑性强,极具喜剧效果,便成为鬼畜视频的热门素材。如今,随着各类短视频等多种网络媒介的多样化,网友开始做起了搬运工,视频也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

翻看视频原素材发现,“神医”们还有着相似的年纪,自称快70岁或70多岁了,为了宣传其药效,通常会举例曾经治愈的病人。

“我曾经遇到一个特殊的病人,他有哮喘病,当时啊,医院不敢收、医生不敢治,后来在我的嘱咐下按时吃药,没有几天,患者就治愈了……”

在他们声情并茂、抑扬顿挫的表演的同时,还有多位被治愈患者、主持人、观众的助力和衬托。

“神药”险成致命药 不敬业神医跑龙套被扒

这一切都精准地抓住了患者的痛点,高龄、花白的头发、长长的胡须、传统的民族服饰配上皇家御医、传人等关键词,量身打造出了大众想象中的世外高人、民间神医形象,一语中的般的病情描述、求医艰辛让患者感同身受,“神药”不仅对症还有良好的口碑,而播放的平台又是熟悉的本地电视台。

山东济宁晚报2012年的一则报道称,当地一位居民在电视上看到了圣丹定喘的广告后买来服用,一个多月后病情居然急剧恶化,有几次甚至憋闷得险些窒息,“救命药”差一点就成了致命药。

此外,多年前就有媒体揭露称,虚假医药广告早已成产业链,专业的配音网站、演员经纪代理,甚至全套制作的广告公司,有人专门成立电视购物公司,从药厂购入“药品”并更名,再通过传播公司到电视台做养生节目推广。一段20分钟左右的片子,涉及专家、主持人、观众和患者等角色,报价各不相同,总预算大概10万元。

既然是演戏,再好的演技也难免会穿帮,撞衫和撞脸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网友发现鼓吹“神药”雄氏老方的中医雄凤山和丹神定喘的蒙医乌仁吉竟是同一个“演员”。他甚至在影视剧《永不磨灭的番号》、《屌丝男士》中客串过,是一位热爱表演的老龙套。

代言人被封杀 部分药品转战电商平台

提起这些神演技,不得不提到一位被封杀的“老戏骨”刘洪斌,据媒体报道,她作为一名职业化的虚假医药“代言人”,身兼数职、频频亮相于各大卫视,被誉为“中国最忙碌的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

2014年~2017年,刘洪斌先后推销苗仙咳喘方、唐通5.0、天山雪莲、药王风痛方、苗祖定喘方、苗家活骨方、老院长祛斑方、蒙药心脑方、助眠晚餐9种药品和保健品。她还轮番扮演祖传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御医世家传人兼风湿病专家、祖传老中医、蒙医第五代传人、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高级营养师等,期间在一档节目里还一度换名为刘洪滨。

在“刘洪斌事件”曝光之后,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曾公布了13起被查处的“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典型案例,多家电视台被罚款8000元-20余万元不等。

涉事的药品有“天山雪莲”“明目二十五味丸”“唐通5.0”“神佗定喘药”“康谷丹舒经活络丸”“巴西绿蜂胶”“龙舒泰地龙胶囊”等。

不过记者发现,一些药品并没有绝迹,而是转战电商平台继续销售,并声称“央视及各大卫视推荐,质量有保证”。

以降糖药品“唐通”为例,商家表示,包装上有防伪标志,是正品,能去除病根。

但是其却无法提供任何能够证明真伪的证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也查不到任何信息。

虚假广告层出不穷 误导消费者谁来担责?

虚假医药广告大行其道,误导观众的过错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晶璞表示,视频中“神医”们一模一样的表述,已经涉嫌虚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法》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均进行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和证明”。违反该规定即为违法广告。

她解释,一条广告可能会涉及四类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1.广告制作团队也就是提供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没收广告费,处广告费3到5倍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神医”,他们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中进行违法推荐和证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3.广告发布平台即为广告发布者,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且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也是为《广告法》所禁止的。

赵晶璞总结称,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此类药品造成伤害,可以向消协举报,并有权要求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明知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及推荐证明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实习生 王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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