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二选一”再添新判例。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前浙江金华美团要求部分商户与其达成排他性交易的做法作出判决。法院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饿了么运营主体)要求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即美团运营主体)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作为外卖餐饮平台的两大巨头,美团与饿了么之间竞争十分激烈。此次事件最早可追溯至2016-2017年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402号显示,2017年,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美团金华分公司在经营中利用签订协议和“合作承诺书”的方式,约定如果入网商户只和其独家经营将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优惠后为2%,如果商户违反约定,不和其独家经营而和其他“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服务平台”开展经营,其会将服务费收费标准调高至6%,该项行为存在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正常交易的情况。
该公司还存在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6年下半年,美团业务员为推广线上业务,在知道自己维护的商户同时与饿了么、百度外卖等同类在线外卖平台合作后,强制关停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停止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账户使用,迫使商户删除其他外卖平台上行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账号密码后,才能允许商户放弃与其竞争对手合作。
对此,饿了么方面认为,这些行为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饿了么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认为,外卖餐饮为关乎民生的基本行业,外卖餐饮平台尤其是占据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强行限制商家经营自由,一直成为本地生活服务行业的痛点。此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家利益,也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更深层次的危害是降低平台的创新活力,从而降低整体的社会福祉。
姚小娟表示,本案为首例通过司法判决方式认定外卖餐饮平台强行限制商家经营自由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案件判决对外卖行业中的顽疾,即“平台强行限制商家自由经营权力”,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对后续该类案件在司法认定上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姚小娟表示,“外卖平台强行限制商家自由经营权力”行为由来已久,如果放任该等行为持续存在,将会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愈弱的局面,降低市场竞争活力,从而造成更大的马太效应。若平台若某个细分领域已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该种情况下平台所实施的“强制限制商家自由经营权力”行为也将涉嫌构成垄断。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来,美团曾多次陷入“二选一”风波。今年1月,重庆巫溪县餐饮宾馆商会发布通知,由于不断收到商家关于美团“二选一”的投诉,餐饮商会同意巫溪县境内的各餐饮商家,暂停并下架美团在巫溪的外卖业务。去年,四川南充火锅协会、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也致信美团,对其突然提高佣金、垄断经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表示抗议。不过,后续美团均与相关行业协会达成了和解。
目前,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已经引起了各方关注,政策方面也在加强监管。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指出“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等行为,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