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帽段和三大部分十三个方面。
帽段部分主要论述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主体部分,从八个方面进行了工作部署。一是明确修复范围和方式,划定信用修复边界。二是分类实施信用修复。针对不同违法失信情形,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三是明确修复管辖,防止修复无门、推诿扯皮。四是规范修复程序。确保信
用修复实效,提高信用修复效率。五是明确不予修复情形,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六是建立撤销机制,确保信用修复准确性、严肃性。七是建立应急状态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八是强化协同修复,确保统一修复。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部分强化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保障、严格监督检查三方面提出了要求。(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