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陕西反杀案”即王浪故意伤害案,在陕西泾阳县看守所宣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看守所内宣布,对王浪的判决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九年,改为有期徒刑五年,认可王浪的行为是防卫行为,但认定为防卫过当。
判决宣布后,并未平息该案的争议,王浪的父亲王天赐和辩护人仍认为王浪是正当防卫,网友们对于王浪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持有异议。
判决:李雷三次将酒瓶塞给王浪 王浪发起攻击时李雷也手握酒瓶
王浪二审判决书显示,确认该案系李雷主动挑衅,其认为王浪“故意用眼睛瞪他”,并将烟灰缸砸向王浪。面对挑衅,王浪曾两次主动拿起啤酒瓶示威,但都被朋友苗林及李雷的随行同伴夺下。而同时,李雷也两次主动拿起啤酒瓶,其中一个被劝架朋友夺下,另一个摔在地上泄愤。
法院审理内容显示,在双方分别两次拿酒瓶并最终空手后,又是李雷主动冲到王浪身前争执。然后李雷拿起一个酒瓶塞给王浪,让王浪朝自己头上打,王浪未接,该酒瓶被劝架的朋友夺下。李雷又第二次拿起酒瓶,并举高酒瓶威胁劝架的王浪朋友苗林,随后将该酒瓶放在桌子上。接着,李雷又第三次拿起酒瓶塞给王浪挑衅,同时自己也拿起一个酒瓶,继续威胁苗林不要劝阻。
此时,王浪左手拿着李雷塞给他的酒瓶,“面带笑意,并多次抬右手安抚李雷,均被李雷用手打开”。
随后,李雷第三次将手中酒瓶塞给王浪,王浪用左手拿着两支啤酒瓶,“仍向李雷微笑解释”。李雷则又从桌上拿起一个酒瓶攥在手中。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在以上过程中,李雷曾五次接触酒瓶,其中三次将手中酒瓶塞给王浪,王浪第一次未接,后两次接后都拿在左手,始终面带笑意解释示好。
法院审理内容显示,当李雷“用左手推搡王浪颈部附近一下”后,王浪用酒瓶击打李雷时,李雷手中也持有酒瓶,并“抬右手准备用手中酒瓶进行还击”,只是因王浪持续攻击和李雷脚下打滑,因此李雷手中酒瓶掉落在地。
此外,在王浪持续击打和捅刺中,李雷后退中被沙发座椅绊倒在地,双手抓住王浪的上衣和头发,王浪也被拉到在地后继续厮打。后是王浪用酒瓶断茬指着李雷面部,僵持片刻后李雷松手,二人才起身。
此外,证据显示,王浪在事发后在五分钟内曾三次拨打120,其朋友苗林拨打110报警,并告知王浪,王浪也选择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
法院:三点构成认定王浪防卫行为 强度超出李雷寻衅滋事必要
二审判决书中,认定王浪的行为是防卫行为。法院认定王浪属于防卫行为的观点有三:第一,法院认为李雷扔烟灰缸挑衅,且在王浪已经赔笑、试图平息事态的情况下,将酒瓶塞给王浪让其朝自己头上击打、两次举起酒瓶威胁劝架的苗林、多次那酒瓶挥舞,从这些肢体动作判断,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一定的攻击性,属于对王浪人身的不法侵害。
同时,法院认为,李雷的行为呈现升级趋势,并无任何离开现场或者停止滋事的迹象,李雷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王浪此时实施反击,防卫时间适当。
最后,法院认为王浪多次赔笑、安抚,明显不想与李雷发生争执,但李雷一再挑衅,王浪被摆脱李雷的纠缠,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对李雷事实打击行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虽然法院通过以上三点认定王浪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李雷扔烟灰缸、掀翻桌椅、言语挑衅威胁、肢体推搡等行为,不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未对王浪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前提条件,王浪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有关检方提出的防卫过当一说,法院认为,李雷扔烟灰缸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王浪实施言语威胁、肢体推搡、摔碎酒瓶、掀翻桌椅,并手持酒瓶来回挥舞,目的是争强好胜。李雷用左手在王浪颈部附近推搡一下,整体上仍然属于闹事、耍酒疯、寻隙滋事的范畴。
法院认为,在李雷多次挑衅、威胁并推搡其颈部附近一下时,王浪仍然有继续与李雷进行周旋的余地,但王浪用手中酒瓶朝李雷头部、肩部击打,并用酒瓶断茬朝李雷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在李雷头部受伤、手中酒瓶掉落后仍不停手,在李雷倒地、基本失去反抗能力后,王浪仍持酒瓶断茬捅刺李雷左背部,最终造成李雷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法院认定,王浪防卫行为强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也相差悬殊,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子渊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