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中医药立法 明确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
人民网-北京频道 2020-07-29 07:00

7月28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结合疫情防控经验,本市将进一步强化中医药服务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的作用,在二级以上中医院建立感染疾病科,设立发热门诊,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同时,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提出规范要求。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西医联合救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每区政府至少应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草案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至少一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

为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应当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鼓励中医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条例(草案)》提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动价值的原则,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文/池梦蕊

编辑/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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