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私自将未成年女儿房屋过户给自己并出售 被判赔千万余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8-07 14:12

王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化名),2007年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发生离婚纠纷,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因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并出售该房屋。王粒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以及赔偿因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粒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粒诉称,2007年,她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2016年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2023年,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她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父亲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160万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该资金已用于王粒留学,系考虑王粒利益所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其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述称,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粒名下,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粒利益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将案涉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行为无效。首先,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王先生与张女士在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王粒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将被监护人王粒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其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再次,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于洁 陈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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