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擅离职守。日前,北京密云和通州的两家单位因未按照规定值守,被消防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1月14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使用“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随机对密云区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抽点时,该单位超时应答。
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派出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有1人值班,但值班登记本上是2人在岗,经核实另1人在值班期间外出购买东西,存在擅离职守的行为,违法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不是摆设,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一旦有险情发生,若无人值班就无法第一时间发现灾情,从而失去最佳的处置时机,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近日,消防部门通过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开展消防控制室人员值守情况非现场检查时,发现通州梨园镇某酒店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应答。通州消防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现场核查,发现该酒店消防控制室竟无值班人员值守,违反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经进一步检查和询问酒店负责人得知,两名值班人员外出,未在控制室坚守岗位。此行为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对该酒店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处罚依据,责令酒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北京消防部门提示,消防控制室是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被形象地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