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每天“带薪拉屎”时间过长,结果被公司解雇了。近日,某公司员工王某长时间“带薪拉屎”被解雇、法院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为了“上班摸鱼”,王某竟然想出了每天长时间如厕的歪招,可谓奇葩至极。此举虽然让王某得逞一时,但最终却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被解雇的沉重代价。法院认定王某每天超出生理需求正常范围长时间的如厕行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支持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一堂生动的诚信和法治警示课。
判定王某上班期间每天如厕3至6小时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否对其作出解雇决定,关键要看王某的如厕次数和时长是否符合生理正常需求。通常情况下,如厕一次大多是分钟的事情,即使累计相加,一个人每天正常的如厕时间也很难达到数小时。尽管王某曾因肛肠疾病做过手术,并表示伤口愈合后一直存在疼痛感,需要比正常人多一些如厕的次数和时间,但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每天的如厕时间长达3至6小时,显然超出了其正常生理需求。王某的奇葩做法,既有违常识,又是不诚信的表现,被公司解雇,一点也不冤。
更重要的是,王某每天如厕3至6小时,以涉嫌违背职业道德。从披露的案情看,王某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虽然这种岗位工作时间不固定,让王某对时间把握有一定的自由支配权,但该岗位明显具有临时性、突发性等特点,更需要王某时时做好随时可能有任务的准备。否则,则有可能因不在岗无法及时完成公司临时交办的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王某无视岗位要求,以如厕为由长时间不在岗,公司自然不会容忍。
在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王某只要妥善处理工作与休息的关系,不必时时在岗,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该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公司可以解雇”。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已承诺接受该规定的约束,理当诚信地恪守契约。王某反其道而行之,长期“泡厕所”,被公司解雇自然在所难免。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的解雇行为合法,从侧面证明了王某的做法不当,落得个自吞苦果的下场也就顺理成章。
近年来,有关职场上“上班摸鱼”的话题备受关注。尽管“上班摸鱼”多系企业违法解雇员工的借口,但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王某以奇葩理由“磨洋工”的个别劳动者。法院对这类诚信缺失、罔顾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劳动者给出否定评判,是对其不当做法的有力纠偏,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并无不妥。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劳动者和企业“双向奔赴”,而不能为了各自的私利相互算计。这起员工“带薪拉屎”被解雇的案件,对于劳动者和企业都有警示意义——企业应多一点满足员工正常生理需求的人文关怀,凝聚起荣辱与共的人心;劳动者亦应树牢规矩意识,不为歪念所左右作茧自缚。如此,才能减少劳动纠纷,美美与共地营造出和谐有序的劳动氛围。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