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对8部省级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这些条例草案覆盖面广,不仅涉及全省层面大的战略部署,而且还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会议还将对13部地方性条例进行审查,并审议多项报告等。本报对其中的部分焦点议题和民生关注问题,进行梳理。
焦点 1
立法惩治“键盘侠”规范传播秩序
近日,“女孩订婚照被造谣成会所技师”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只因在短视频网站发布几张订婚宴照片,女孩遭遇到恶意评论,被指为某会所技师。目前,女孩已向当地警方报案。一次再平常不过的“晒幸福”,却成了女孩的噩梦。网暴事件,令人唏嘘。
7月27日,《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意味着我省将为网络安全立法,这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等,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据统计,河南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2021年我省网民规模达到9082.5万人,手机网民达到9000.7万人。互联网用户多项指标均居于全国前列,互联网用户达到1.26亿户,居全国第4位,普及率为91.9%,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9136.6万户,居全国第3位,5G终端用户达到3184万户,居全国第3位。因此,亟须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性法规,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网络安全的建设、保障、监管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发布信息
其中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如果发布违法信息,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络上发布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安全
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利用网络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当事人,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网信、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侵入、干扰、攻击、破坏网络,不得实施窃取、泄露、篡改以及非法获取、公开、交易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不得为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提供帮助。
平台规则
同时,《条例(草案)》对网络运营者、平台进行规范。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平台规则和隐私保护制度,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属地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焦点 2
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
7月27日,《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其中明确,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在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开展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培养是引聚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引聚首席科学家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省科学院发现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途径,建议条例增加支持省科学院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筹建研究生院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与国内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逐步建设成为研究生独立招生单位。”
同时修改增加了:河南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为主体的运行模式;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建立全员岗位聘用制度,采用合同制、短聘、长聘等方式,聘用优秀科研人才。
焦点3
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7月27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其中对养老机构收费进行规范,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很有必要。为此,《条例(草案)》将对预付费的金额由“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押金的金额由“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一个月”,取消了可以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预付费、押金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治安在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条例(草案)》增加了若干内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补交供地优惠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文/邵可强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