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平台垄断、竞争失序、无序扩张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要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夯实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法治基础。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力有序强化竞争监管,坚决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着力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从2010年开始的3Q大战,2015年滴滴收购快的、携程先后整合艺龙和去哪儿网、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2016年腾讯音乐将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纳入麾下,2017年,携程参股的同程与艺龙合并,到今年家电厂商格兰仕指责天猫强迫商家在“天猫和拼多多中二选一”,无不彰显着互联网市场垄断问题越来越棘手,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最高。
早在2019年,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3部反垄断法配套行政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三规章)正式落地施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于互联网经济在市场垄断行为方面的认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难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这样一个市场要建立起垄断,其可能性无非是在品牌、渠道、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和技术、复杂程度和资源消耗以及独有资源和授权垄断上面。现行《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目前在互联网领域难以适用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互联网平台的性质是否为单一市场,二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较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产生一起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查处案例,在司法领域则有腾讯与360之间的诉讼案件。司法裁判的产生,使得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的执法更加趋于谨慎。
互联网是数字经济的龙头,具有不同于传统经济的一些特点,如快捷性、高渗透性、边际效益递增性等。这些特点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双边平台运作模式、限制交易行为等的违法性如何认定,在法律业内争议性很大。一方面,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反垄断法实施13年来,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由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而如何在未来加快建设和完善大型互联网企业监管框架,也成为亟待给出答案的命题。要建立健全互联网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互联网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互联网市场友好型的立法体系,明确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以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同时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标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被认为这是机构改革后,配合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而出台的重要行政规章,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反垄断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