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被判7年,因掩盖约3亿不良贷款案发
澎湃新闻 2020-02-19 13:25

恒丰银行北京分行首任行长因掩盖不良资产导致犯罪的案件于近期审理并宣判。

2月18日,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30万元。与其共同犯罪的还有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原总经理朱维新,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邱野曾于2014年5月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筹建组组长,2014年10月28日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5月12日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企业金融总部总裁,2017年6月21日任恒丰银行CIB副总裁(总经理级),2017年8月6日兼任恒丰银行CIB行业金融部总经理,2017年9月14日兼任恒丰银行CIB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为处置不良贷款,违规出具保函

判决书披露,2016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贸公司(下称金能量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的3.28亿元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为化解该笔逾期贷款,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成立清收化解领导小组,北京分行公司二部总经理朱维新负责具体执行及客户沟通,邱野负责听取汇报并做最终决定。

经过沟通协商,形成最终化解方案,即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以其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28号的房屋作抵押,以盈通公司100%的股权作质押,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6.8亿元,然后北京博迪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迪康某公司”)用其中部分贷款收购普基哥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盈通公司股权,剩余贷款用于偿还金能量公司的3.28亿元逾期贷款和企业自用,最终实现康某公司持有盈通公司100%股权,同时结清金能量公司逾期贷款。2017年1月,恒丰银行总行审议通过16.8亿元的授信方案。

为支付收购盈通公司的定金和提前偿还部分金能量公司逾期贷款,博迪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以该公司名义向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借款1.8亿元,展拓公司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按期发放贷款,并对康某公司所借款项1.8亿元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3月16日,朱维新将展拓公司起草的承诺函交由邱野审阅。邱野审阅后,违反银行办理保函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诺函,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朱维新持用印审批单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在该承诺函上加盖公章。随后朱维新和展拓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该承诺函放至以展拓公司工作人员程某名义开设的招商银行保险箱内。

后来,该笔16.8亿元贷款因被群众举报最终未能发放。博迪康某公司因无力偿还展拓公司1.8亿元借款,展拓公司持承诺函于2018年7月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康某公司的1.8亿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邱野、朱维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案发。2018年11月前后,邱野、朱维新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2018年11月26日,邱野被潍坊市监察委留置后,检察人员在邱野住宅内搜查发现字画、工艺品、玉石若干,黄金3100g,黄金首饰、名表若干,53度贵州茅台酒47箱、红酒若干。

邱野受贿超183万元

邱野、朱维新双双到案后,随着深入调查,二人更多的受贿细节浮出水面。

判决书显示,邱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沃某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郑某1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3.8993万元,为郑某1及其合伙人所属的北京沃某经贸有限公司、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腾恒信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在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邱野让郑某1代为支付其为妻子李某1购买玉石手镯的费用63.4万元,后郑某1按照邱野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打入户名为韩某1的银行账户内。

2、2017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邱野的办公室内,郑某1送给被告人邱野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4993万元。邱野将其中的2万美元交由其妻子李某1,剩余的1万美元存放于家中保险柜中用于个人开销。

3、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邱野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郑某1送给邱野一只装有100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邱野收受该100万元后,将其中的25万元交由其妻子李某1、37万元用于支付房贷,剩余38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案发后,邱野已将受贿款项183.8993万元全部退缴。 

朱维新的受贿罪事实包括:2017年3月20日,为感谢朱维新在办理16.8亿元银行贷款及出具承诺函过程中的帮助,余某安排其秘书吕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到朱维新妻子李某2的招商银行卡内。李某2将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剩余50万元转到被告人朱维新的招商银行卡内,用于其公司支出及日常生活开支等。

邱野被判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9年12月,朱维新、邱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案,在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维新、邱野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朱维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邱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邱野受贿赃款183.899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朱维新受贿赃款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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